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文 号 | 鄂财行发〔2023〕35号 |
成文日期 | 2023-03-2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2023-06-20 16:40:00
来源: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组织部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市委各部、委、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内财行规〔2023〕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针对《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7〕2091号)执行中反馈的问题,结合实际进行了补充。 根据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组织部、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8〕165号),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参照自治区本级培训费标准执行。为保持政策执行的延续性,故将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培训费,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部门(单位)要树牢勤俭节约意识,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严控一般性支出,一般性支出原则上只减不增。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内财行规〔2023〕5号)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组织部 2023年3月27日 正文下载: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