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绩效评审管理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24 15: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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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旗区(园区)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行业专家智力支持作用,提高全市预算绩效评审管理专业化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绩效评审管理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4523

 

 

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绩效评审管理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预算绩效和预算评审专家监督管理,健全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制度,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2318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的人员。

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指包括预算绩效目标编审、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评价、预算项目评审等与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本级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专家的征集、入库、抽取、退出等。

第四条 专家库全市范围内共享,市本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如需聘请专家,可填写《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学者需求表》(详见附件1),从该专家库中抽取,各旗区(园区)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根据需要共享使用。

 

第二章  专家库的组建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建专家库,专家库原则上采取邀请、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构建。专家管理坚持严格把关、动态调整、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专家库专业设置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316号)规定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专家库面向社会常态化公开征集专家,保证满足绩效管理活动需要,征集活动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条 入库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具有法律、经济管理、会计审计、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城市建设、国土资源、科技、信息、教育、文体广播、卫生医药、环保、农林牧渔、水利气象、金融、民政社保、公检法司、机械仪器等领域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学科、专业发展情况,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五)本人自愿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曾经被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的;

(四)在“信用中国”网站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入选专家库,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库入库资格申请表》(详见附件2)一份;

(二)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任职证明;

(三)个人研究成果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复印件; 

(四)1寸免冠近照两张。

第十一条  凡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的专家,即获得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资格,并纳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  专家库由市财政局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专家信息,并对专家的工作质量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专家库所采集信息执行保密制度,非因工作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委托方规定条件下(包括时间、地点、工作要求等)独立完成受托任务,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工作的应与委托方进行协商处理;

(二)独立、客观、公正地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的要求,为委托方出具真实、可靠和详尽的专家意见,并签字确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有关制度办法的知情权;

(二)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的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三)按规定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

(一)认真尽责,对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在评审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服务单位和个人的赠与;

(三)未经委托方允许,不得擅自对外泄露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的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未公开的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数据及相关结论,引用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有关案例、数据等应经过委托方许可并向市财政局报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选用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要求和项目的性质,委托方在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在正选专家因故无法参加时,由候选专家递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专家的选取工作。

第十八条 专家接受委托时,遇到与被评价方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被评价方认为专家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影响公正性情况,也可提出回避申请,但需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专家是否需要回避,由委托单位审定。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与评审项目的单位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与项目的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与项目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情况。

第十九条 如行业和项目特殊,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委托方可以临时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专家报酬支付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办理。受聘专家的酬金支付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即(税后):(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300元支付;(二)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三)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当天最高1200元;(四)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超过部分,按每小时100元计算(上半天从9点开始计时,下半天从1430分开始计时),每天最高1000元;(五)担任评标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8小时以内增发100元,超过8小时增发200元;(六)交通费用由专家自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委托之外的报酬或费用;未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有关规定或委托要求开展工作的,委托方可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拒付部分或全部报酬。

 

第五章  资格终止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市财政局审定,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年龄超过60周岁的,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二)因工作变动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再适宜担任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的;

(三)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的;

(四)任期内累计3次未能参加有关活动,或一年内3次无法参加有关活动的;

(五)个人职业道德出现不良记录,给市财政局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市财政局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解聘、通报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泄露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相关资料或有关情况;

(二)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日常履职行为出现重大疏漏,发生违约行为(如未经委托方许可,单方面终止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等);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专家对相关处理不服的,可依法通过异议、复议、诉讼等程序主张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需求表

附件2: 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库入库资格申请表


  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绩效管理和监督科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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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文  号 鄂财绩规发〔2024〕3号
成文日期 2024-05-23 公文时效 有效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绩效评审管理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4 15:51:00

来源: 绩效管理和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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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绩效评审管理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旗区(园区)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行业专家智力支持作用,提高全市预算绩效评审管理专业化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绩效评审管理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3日   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绩效评审管理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预算绩效和预算评审专家监督管理,健全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制度,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23〕18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的人员。   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指包括预算绩效目标编审、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评价、预算项目评审等与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本级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专家的征集、入库、抽取、退出等。   第四条 专家库全市范围内共享,市本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如需聘请专家,可填写《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学者需求表》(详见附件1),从该专家库中抽取,各旗区(园区)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根据需要共享使用。   第二章 专家库的组建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建专家库,专家库原则上采取邀请、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构建。专家管理坚持严格把关、动态调整、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专家库专业设置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316号)规定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专家库面向社会常态化公开征集专家,保证满足绩效管理活动需要,征集活动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条 入库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具有法律、经济管理、会计审计、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城市建设、国土资源、科技、信息、教育、文体广播、卫生医药、环保、农林牧渔、水利气象、金融、民政社保、公检法司、机械仪器等领域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学科、专业发展情况,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五)本人自愿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曾经被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的;   (四)在“信用中国”网站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入选专家库,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库入库资格申请表》(详见附件2)一份;   (二)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任职证明;   (三)个人研究成果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复印件;   (四)1寸免冠近照两张。   第十一条 凡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的专家,即获得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资格,并纳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 专家库由市财政局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专家信息,并对专家的工作质量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专家库所采集信息执行保密制度,非因工作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委托方规定条件下(包括时间、地点、工作要求等)独立完成受托任务,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工作的应与委托方进行协商处理;   (二)独立、客观、公正地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的要求,为委托方出具真实、可靠和详尽的专家意见,并签字确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有关制度办法的知情权;   (二)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的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三)按规定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   (一)认真尽责,对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在评审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服务单位和个人的赠与;   (三)未经委托方允许,不得擅自对外泄露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的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未公开的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数据及相关结论,引用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有关案例、数据等应经过委托方许可并向市财政局报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选用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要求和项目的性质,委托方在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在正选专家因故无法参加时,由候选专家递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专家的选取工作。   第十八条 专家接受委托时,遇到与被评价方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被评价方认为专家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影响公正性情况,也可提出回避申请,但需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专家是否需要回避,由委托单位审定。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与评审项目的单位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与项目的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与项目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情况。   第十九条 如行业和项目特殊,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委托方可以临时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专家报酬支付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办理。受聘专家的酬金支付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即(税后):(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300元支付;(二)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三)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当天最高1200元;(四)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超过部分,按每小时100元计算(上半天从9点开始计时,下半天从14点30分开始计时),每天最高1000元;(五)担任评标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8小时以内增发100元,超过8小时增发200元;(六)交通费用由专家自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委托之外的报酬或费用;未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有关规定或委托要求开展工作的,委托方可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拒付部分或全部报酬。   第五章 资格终止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市财政局审定,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年龄超过60周岁的,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二)因工作变动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再适宜担任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的;   (三)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的;   (四)任期内累计3次未能参加有关活动,或一年内3次无法参加有关活动的;   (五)个人职业道德出现不良记录,给市财政局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市财政局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解聘、通报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泄露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相关资料或有关情况;   (二)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日常履职行为出现重大疏漏,发生违约行为(如未经委托方许可,单方面终止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等);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专家对相关处理不服的,可依法通过异议、复议、诉讼等程序主张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需求表   附件2: 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库入库资格申请表   政策解读:   关于《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绩效评审管理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旗区(园区)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行业专家智力支持作用,提高全市预算绩效评审管理专业化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绩效评审管理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4523

 

 

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绩效评审管理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预算绩效和预算评审专家监督管理,健全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制度,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2318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的人员。

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指包括预算绩效目标编审、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评价、预算项目评审等与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本级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专家的征集、入库、抽取、退出等。

第四条 专家库全市范围内共享,市本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如需聘请专家,可填写《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学者需求表》(详见附件1),从该专家库中抽取,各旗区(园区)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根据需要共享使用。

 

第二章  专家库的组建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建专家库,专家库原则上采取邀请、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构建。专家管理坚持严格把关、动态调整、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专家库专业设置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316号)规定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专家库面向社会常态化公开征集专家,保证满足绩效管理活动需要,征集活动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条 入库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具有法律、经济管理、会计审计、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城市建设、国土资源、科技、信息、教育、文体广播、卫生医药、环保、农林牧渔、水利气象、金融、民政社保、公检法司、机械仪器等领域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学科、专业发展情况,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五)本人自愿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曾经被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的;

(四)在“信用中国”网站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入选专家库,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库入库资格申请表》(详见附件2)一份;

(二)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任职证明;

(三)个人研究成果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复印件; 

(四)1寸免冠近照两张。

第十一条  凡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的专家,即获得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资格,并纳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  专家库由市财政局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专家信息,并对专家的工作质量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专家库所采集信息执行保密制度,非因工作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委托方规定条件下(包括时间、地点、工作要求等)独立完成受托任务,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工作的应与委托方进行协商处理;

(二)独立、客观、公正地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的要求,为委托方出具真实、可靠和详尽的专家意见,并签字确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有关制度办法的知情权;

(二)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的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三)按规定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

(一)认真尽责,对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在评审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服务单位和个人的赠与;

(三)未经委托方允许,不得擅自对外泄露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的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未公开的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数据及相关结论,引用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有关案例、数据等应经过委托方许可并向市财政局报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选用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要求和项目的性质,委托方在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在正选专家因故无法参加时,由候选专家递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专家的选取工作。

第十八条 专家接受委托时,遇到与被评价方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被评价方认为专家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影响公正性情况,也可提出回避申请,但需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专家是否需要回避,由委托单位审定。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与评审项目的单位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与项目的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与项目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情况。

第十九条 如行业和项目特殊,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委托方可以临时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专家报酬支付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办理。受聘专家的酬金支付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即(税后):(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300元支付;(二)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三)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当天最高1200元;(四)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超过部分,按每小时100元计算(上半天从9点开始计时,下半天从1430分开始计时),每天最高1000元;(五)担任评标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8小时以内增发100元,超过8小时增发200元;(六)交通费用由专家自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委托之外的报酬或费用;未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有关规定或委托要求开展工作的,委托方可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拒付部分或全部报酬。

 

第五章  资格终止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市财政局审定,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年龄超过60周岁的,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二)因工作变动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再适宜担任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的;

(三)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的;

(四)任期内累计3次未能参加有关活动,或一年内3次无法参加有关活动的;

(五)个人职业道德出现不良记录,给市财政局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市财政局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解聘、通报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泄露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相关资料或有关情况;

(二)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日常履职行为出现重大疏漏,发生违约行为(如未经委托方许可,单方面终止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等);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专家对相关处理不服的,可依法通过异议、复议、诉讼等程序主张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需求表

附件2: 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库入库资格申请表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