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20 16:45:00
来源: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解决区外培训费标准偏低的问题,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内财行规〔2023〕5号)。 二、政策依据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7〕2091号)《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8〕165号)。 三、主要内容 由于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参照自治区本级培训费标准执行,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联合转发了补充通知,以保持政策执行的延续性。 文件规定了区外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区内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对各部门(单位)举办培训及培训费使用管理提出要求,明确了文件的实施日期。 政策发布: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组织部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