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2 17:40:00
来源: 国库科关于《鄂尔多斯市财政部门和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账户管理制度,规范资金存放管理,根据财政部及自治区财政厅新出台的相关要求,听取了各旗区财政部门和市本级各部门的意见建议,吸收借鉴了近年来加强资金存放管理的经验,紧紧围绕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要求,形成了《鄂尔多斯市财政部门和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财政专户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7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财政专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2〕18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库规〔2023〕35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第二章 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规定资金存放主体在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采取集体决策方式或竞争性方式,并明确了具体操作流程。 第三章 财政专户及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根据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对财政专户管理的相关要求,对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及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 预算单位账户及账户资金存放管理。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及市本级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实际情况,对预算单位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备案及账户资金存放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 职责与监督。明确了资金存放银行、资金存放主体及财政部门的职责,同时要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资金存放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另外,《办法》附件为资金存放主体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四、生效日期 《办法》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链接: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财政部门和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