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24 15:46:00
来源: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鄂尔多斯市污染防治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横向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年6月24日,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鄂尔多斯市污染防治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横向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继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资环规〔2021〕22号)《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资环规〔2021〕23号)《内蒙古自治区沿黄盟市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细则》(内财资环〔2023〕438号)等多项文件。为提升鄂尔多斯市污染防治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水平,落实上级生态保护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强鄂尔多斯市污染防治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横向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求修订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沿黄盟市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细则》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水环境生态考核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规文件政策。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包括制定原因和依据、资金覆盖范围、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原则、专项资金支持事项、职责分工。 第一条 主要说明了《办法》起草的原因和依据。 第二条 明确了此办法适用市本级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区域涵盖全市。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事项。 第六条-第九条 职责分工 主要明确了具体市财政、市生态环境局及旗区政府部门具体职责。 第十条-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主要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监管职责、开展工作中的违规情节及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规定了《办法》适用范围、施行日期及解释权限。 政策链接: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污染防治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横向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