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对标先进、追赶超越”目标要求和市本级实际,我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请按要求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0日
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内财预〔2021〕270 号)等规定,结合“对标先进、追赶超越”目标要求和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为主要目标,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政存量资金管理遵循“摸清存量、分类处理;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多管齐下、惩防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 存量资金确认、收回和使用
第五条 财政存量资金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等。
(一)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批复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市本级财政的结转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清理,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按规定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统筹安排使用。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批复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市本级财政的结转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清理,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不得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
(三)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结转两年以上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以及结转一年以上的市本级资金(科研项目除外),由市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时,要充分考虑预算单位实际需求,有效提高预算单位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积极性,对于预算单位收回资金需要在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市本级项目质保金或未完成的政府采购的财政存量资金项目,需设定实施期限,报市财政审核后重新申请拨回资金,若在规定期限内资金还未有效使用的,收回后不再安排。同时,该资金年终不得结转,坚决杜绝形成“二次沉淀”。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行政事业单位除财政拨款、财政专户管理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规定资金外的政府性资金,其结转结余资金比照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结余和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由市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六条 存量资金收回方式。资金在预算单位财政零余额账户的,由市财政局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统一收回,资金在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由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申报确认后,交还市财政国库。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尚未分配到预算单位和旗区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市财政交回自治区财政;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市财政商项目主管部门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已分配到预算单位的结余资金,由市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收回或用途调整有关情况应及时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存量资金收缴时限。财政存量资金收回分项目类资金和基本支出类资金。项目类资金从财政指标下达预算单位年度算起,12月31日为终点计算一个结转年度,项目完工的结余资金和项目未完工并结转两个年度的资金,收回统筹使用。基本支出类资金从财政指标下达预算单位之日起,12月31日形成结余的,收回统筹使用。市财政根据年度中结余结转资金情况,分别在6月和12月对各预算单位财政存量资金进行收回。
第三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八条 预算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结清往来款项,确保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真实反映。
第九条 市财政局收回结转结余资金时,其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收回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其它应付款”科目。
(二)安排使用时,按原预算科目支出的,借记“其它应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三)安排使用时,调整支出科目的,应按原结转预算科目做冲销处理,借记“其它应付款”,贷记“一般预算本级支出”等科目,同时按实际支出预算科目作列支账务处理,借记“一般预算本级支出”等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第十条 预算单位交回结转结余资金,其会计核算账务处理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切实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率。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对市本级预算安排项目,年度内无法形成支出的资金,应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申请退还市财政。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要加快预算批复和转移支付下达进度,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同时,要加大跟踪督促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支出进度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力的要及时通报,对存量资金较大的预算单位,安排下年预算资金时作为核减因素予以考虑。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专项检查,重点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该用未用、是否按要求统筹用于规定领域、隐瞒存量资金等问题,促进存量资金尽快落实到项目和发挥效益。对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落实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政策解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