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4 11:18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鄂府办发〔2018〕3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22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涉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下称“三大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三大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通知》要求,认真梳理本部门、本单位“三大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任务、工作目标,汇总编制“三大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对外公开;制定“三大领域”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有步骤地循序推进,不折不扣按要求完成公开任务。

  三、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畅通公开渠道,做好本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同时,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公布依申请公开受理指南,并认真负责地办理好“鄂尔多斯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接转的依申请公开事项。

  四、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五公开”要求,全面梳理和优化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运用好政务新媒体,管理好门户网站,多渠道发布政务信息。

  五、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六、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将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并在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将“三大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适时开展实地督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

  实施领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8〕2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对口国家部委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以下简称三大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和措施,制定出台指导本部门、本系统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完善公开目标和任务。同时,要加强对本系统三大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公开实效。

  一、认真梳理公开事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三大领域公开重点内容,按条目方式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二、编制公开事项标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梳理细化的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公开标准,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依据以及应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要素,汇总编制三大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三、规范公开工作流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的同时,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五公开”要求,全面梳理和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

  四、完善公开方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利用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多渠道发布政务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

  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办要按照国家要求,将三大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年度考核指标和重点督查内容,全面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升政府透明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2018年4月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

  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办发〔2017〕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

  明确主体,落实责任。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二、主要任务

  本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各省(区、市)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和工作侧重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一)突出公开重点。

  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1.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2.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

  3.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

  4.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

  6.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

  8.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

  各省(区、市)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参照以上内容,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分别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相关领域信息公开重点,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不断加大公开力度。

  (二)明确公开主体。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三)拓展公开渠道。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各地区信用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四)强化公开时效。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三、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要指导监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林业等部门,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省(区、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

  (二)加大考核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加大考核力度。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三)完善监管措施。

  各级政府要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各有关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2017年12月4日

  国务院办公厅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办发〔201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作出贡献,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本意见所称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一)突出公开重点。

  1.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

  3.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等信息。

  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信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5.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p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二)明确公开主体。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此外,探索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相关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三)拓宽公开渠道。

  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构建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推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指定媒介发布后,要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实时交互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汇总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用信息要同时交互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及时予以公开。要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其他政务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共享,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

  (四)强化公开时效。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抓手。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夯实责任,政府办公厅(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林业、铁路、民航等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监管机构,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确保任务逐项得到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做好考核评估。

  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并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p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2017年12月1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

  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办发〔201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社会公益事业是增进民生福祉、惠及社会大众的事业,关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传承民族精神、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取得显著成就,社会各界参与热情和关注度越来越高,但相关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不主动、不及时、不全面,面对公众关切解读引导不够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益事业的公信力和公平性。为进一步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升社会公益事业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都应当主动全面予以公开。坚持突出重点,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明确相关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坚持高效便民,面向基层,贴近群众,运用多种方式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加强引导,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坚持问题导向,以公开促规范、促服务、促治理,推动共建共治共享,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工作目标。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公开内容覆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公益事业透明度明显提升,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社会公益事业公益属性得到更好体现,全社会关心公益、支持公益、参与公益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明确公开内容

  (一)公开决策信息。加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力度,对群众利益影响直接、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要广泛征求意见并将各方面合理意见体现到决策中,结合实际尽可能把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开。提升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实效,公开前要认真评估公开的效果,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攀比、炒作,公开后要认真对待并依法处理公众提出的相关意见。

  (二)公开管理和服务信息。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全面公开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保障措施,及时准确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等信息。推动公开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财政资金直接投入和购买社区公共服务,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对象、办理流程、责任部门、供给状况和绩效评估等信息。

  (三)公开执行和结果信息。加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公开力度,主动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尤其是国家面向困难群众的扶持,救助等政策落实情况和主要成效。深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公开,准确记录资金的具体流向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的公开力度。鼓励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评估,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及时公开评估结果。

  三、突出公开重点

  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以社会高度关注、公益色彩浓厚的社会公益事业为重点,着力推进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同时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行业应重点公开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不断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一)脱贫攻坚领域。围绕“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进一步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扶贫政策,扶贫规划,扶贫项目名称、资源来源、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检查验收结果等信息,向特定区域特定群体公开贫困识别、贫困退出、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帮扶责任人、扶贫成效等信息。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公开的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为社会各界参与脱贫攻坚事业提供服务,方便人民群众监督。

  (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

  (三)教育领域。立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进一步加大教育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紧扣利益关系直接、现实矛盾突出的事项,重点公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等信息。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开。推动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公开。

  (四)基本医疗卫生领域。保障好人民群众对公共医疗卫生的知情权,重点公开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及防控等信息。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健康科普,用现代医学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服务。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健康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工作。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手段加强卫生监督。深化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完善推广企业“黑名单”制度,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让人民吃得放心。

  (五)环境保护领域。进一步做好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等信息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实施效果,污染源监测及减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投诉处理等信息。及时发布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

  (六)灾害事故救援领域。准确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预警防范等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害救助需求信息,推动做好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七)公共文化体育领域。立足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大力推进公共文化体育的服务保障政策、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设施建设和使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目录、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公开。公开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等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加强分类指导,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如实公开社会公益事业信息。国务院教育、环境保护、文化、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2018年底前建立完善本部门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国务院民政部门要尽快制定出台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不断提升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四、增强公开实效

  (一)扩大公开范围。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梳理细化本地区、本部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应当公开的事项,主动、全面、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探索形成符合基层实际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和规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认真办理,最大限度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

  (二)完善公开方式。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的优势,按照内容权威、格式规范、体例统一的要求,集中发布相关政府信息,归集展示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布的相关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利用。稳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共享和数据开放,为部门间核对和社会开发利用提供条件。针对社会公益事业主要服务基层和特定群体的特点,灵活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公告栏、宣传手册、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定向发布,精准推送,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确保人民群众看得到、看得懂。

  (三)加强解读引导。要高度重视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策的解读和引导工作。对于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更多运用客观事实进行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对于敏感事项和存在地区、领域差异的相关政策,公开时要及时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加强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热点舆情的预判、跟踪和处置,进一步提高对社会关切事项引导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指导和监督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确保不失声、不缺位。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公开意识和服务意识,结合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做好统筹谋划,形成常态化机制,务求取得实效。地方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措施,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开展考核评估。地方各级政府要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所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公开评估结果。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督问责。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本地区本行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激励约束,建立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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