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字〔2015〕233号 2015年11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促进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范围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协交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独办、主办和分办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提案办理复文,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办理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提案总体情况,自治区人大代表和自治区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以及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会办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事宜。
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公开时可配发解读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二、公开步骤
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分为以下两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2016年至2017年)。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摘要公开。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不公开复文文号、自治区人大代表和自治区政协委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抄送范围等。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可合并公开摘要。
(二)第二阶段(2018年开始)。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全文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尽量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对于2016年以前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综合考虑历史性信息的特点、公开的社会影响和自身工作实际等情况,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原则,适时公开。
三、公开主体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是独办、主办和分办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提案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办公机构具体负责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的公开工作。相关协办单位负责提出公开意见。
四、公开程序
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工作实行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
(一)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协办单位向主办单位反馈答复意见的同时,就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内容提出意见。
(二)征求意见。对于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主办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提案,应与会办单位沟通确认意见。对于需要征求建议和提案提出人意见的,应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征求建议和提案提出人的意见。
(三)审查报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办公机构汇总答复意见和公开意见,经办公部门、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领导审批。
(四)主动公开。对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予以公开。
(五)总结报告。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办公机构负责总结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工作。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作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
五、公开方式
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提案办理复文通过盟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网站等载体进行公开。
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后,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办公机构负责及时了解舆情反映,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并积极采纳合理建议,切实回应公众关切,不断推动改进工作。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