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8〕2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对口国家部委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以下简称三大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和措施,制定出台指导本部门、本系统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完善公开目标和任务。同时,要加强对本系统三大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公开实效。
一、认真梳理公开事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三大领域公开重点内容,按条目方式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二、编制公开事项标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梳理细化的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公开标准,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依据以及应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要素,汇总编制三大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三、规范公开工作流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的同时,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五公开”要求,全面梳理和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
四、完善公开方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利用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多渠道发布政务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
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办要按照国家要求,将三大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年度考核指标和重点督查内容,全面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升政府透明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018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办发〔2017〕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
明确主体,落实责任。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二、主要任务
本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通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