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政府采购中心来函,向财政部门报告发现亿康公司(化名)与伟贸公司(化名)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财政部门经调查:该两家公司共同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伟贸公司谋求中标,让亿康公司陪标,将两家供应商的CA锁委托同一人使用。
财政机关认为:亿康公司与伟贸公司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并由同一家单位同一个人编制标书,属于恶意串通投标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财政机关决定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二、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还对串通投标的几种情形做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上述案例反映了政府采购活动中串通投标的典型手段,财政部门对相关违法供应商均做出了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是于法有据的。
三、典型意义
法律的刚性约束容不得“擦边球”,铤而走险的背后,往往有巨大利益的诱惑,对法律缺乏敬畏和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通过加大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力打击招投标违法行为,对其他招投标参与主体起到震慑作用,也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起到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