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编制专项资金综合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部门”是指与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事业和企业单位。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直接负责项目申请并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各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五条 项目按其支出性质分为行政事业类项目、基本建设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各部门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由国家和自治区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工程、基金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以及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基本建设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主要包括用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财政厅和各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使用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库
第七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八条 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由财政厅统一制定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九条 项目库分为部门项目库和财政厅项目库。部门和财政厅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部门项目库,由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财政厅项目库,由财政厅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财力可能,对各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十条 部门项目库由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具体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厅项目库由预算处和分管业务处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
(三)符合公共财政原则,并有明确的政策依据;
(四)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支持对象、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已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前三类支出项目”)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型。
自治区党委、政府已确定的项目,是指自治区党委、政府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各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跨年度支出项目,是指除以前年度延续的自治区政府已确定项目和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之外,经财政厅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和当年新增的需在本年度和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支出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除“前三类支出项目”之外,各部门为完成其职责需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文本一般由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除此之外,根据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别的项目,制定其具体项目的申报文本。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基本建设项目类,其他项目类中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地勘专项资金项目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进行申报。
(二)除上述项目之外的项目,各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都应按照财政厅规定,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
(四)延续项目中的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中的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五)对以前年度延续项目中已实行绩效评价的项目,要认填写项目绩效评价结论。评价结果是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各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厅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本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部门择优排序后统一汇总向财政厅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九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项目实施的具体目标、阶段性目标是否合理,评价指标的设置是否科学并具可操作性。
(五)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条 财政厅对各部门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和相关部门协商后,排序纳入财政厅项目库。
第二十一条 对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以及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财政厅和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章 项目排序
第二十二条 排序原则
(一)“前三类支出项目”中的延续项目予以优先排序;
(二)其他项目根据自治区财力状况,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进行排序。
第二十三条 排序方式
(一)各部门对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在项目库中排序。
(二)财政厅对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在项目库中分部门进行排序。
第六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财政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和各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绩效评价结论,确定当年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支出预算,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 财政厅依法对各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汇总,上报自治区政府审定。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各部门批复预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财政厅对列入部门预算的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应当明确项目的支出范围,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的滚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后,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在以后年度申报预算时不得变动,项目预算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安排。
第三十二条 项目库的延续项目有执行年限的,应当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项目到期后自行终止,如项目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视同新增项目,应重新申报。
第三十三条 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实行滚动管理。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各部门要对项目库进行清理,对到期项目予以取消。对延续项目要按照部门中长期计划和财政部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与下年度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八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财政厅、各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组织验收和总结,主管部门和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办法由财政厅另行制定,具体考评工作由部门和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将项目绩效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和申报以后年度项目的重要依据。财政厅要将项目绩效结果作为项目库管理和编制绩效预算的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以及其他类项目中的科技三项费用等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财政厅项目库。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实行。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财预[2002]4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