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高度重视,强调这是创新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对于稳增长、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部署和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盘活存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从近期市审计局对市本级和部分预算单位存量资金审计情况来看,与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支持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有必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为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的有效作用,拟通过出台市本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促进市直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结转资金和当年资金需求情况,合理精准安排预算,规范预算行为,硬化预算约束。
二、办法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内财预〔2021〕270 号)等规定,结合“对标先进、追赶超越”目标要求和市本级实际,草拟了《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
三、办法的起草过程
一是专题论证。文件起草组经充分征求和采纳各科室合理化意见后,提交局党组会议进行了充分研究和讨论。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向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发出了鄂财预函〔2022〕88号征求意见函,征求了各市直预算单位的意见。三是审核把关。报送市局条法税政科,经法律顾问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个章节内容。
“第一章总则”,包括《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要目标和遵循原则。
“第二章存量资金确认、收回和使用”是《办法》的重点部分,明确了财政存量资金范围、存量资金收回方式、存量资金收缴时限等。
“第三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主要是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存量资金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对各预算单位及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第五章附则”包括《办法》实施时间等。
政策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