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600011727264G /2023-3535206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文  号 鄂财工规发〔2023〕3号
成文日期 2023-10-16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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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10-16 00:00 来源: 【字体:        
市直各相关部门、市本级直属一级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我们制定了《鄂尔多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6日

                      
鄂尔多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财资〔2016〕32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7〕32)《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8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98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4〕7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是市本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绩效管理、监督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
  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等所有市本级国有一级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出资成立的企业。
  第四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国有企业自身积累和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四)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绩效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完成。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收取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负责审核和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草案,并按规定报送审议。
  (四)批复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按规定公开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五)对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制订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所监管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并进行审核。
  (三)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
  (四)批复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五)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六)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七)配合市财政局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按照规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支出计划。
  (三)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预算收入
    
  第九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税后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条  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每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直属企业一次性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及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年度净利润按30%的比例上缴,以后根据上级规定实时调整。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按占有股权比例全额上缴。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免缴当年应交利润。
  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减免应交利润的,由企业向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预算支出

  第十四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经济发展需要安排的支出。包括向新设立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性支出、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对企业监管等方面的补助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依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项目,由企业申请,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市政府对产业发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以及国资监管等决定,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时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和预算企业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或部门履行职能需要。
  (三)支出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和实施计划,并经过充分论证。
  第十七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方向和重点,根据我市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八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具体编制程序如下:
  (一)布置下达。市财政局结合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相关要求,向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下发编报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向所监管企业下发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并组织企业开展编报工作。
  (二)申报计划。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编制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向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报送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
  (三)审核上报。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并汇总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相关程序审定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人大批准后, 市财政局在20日内向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之日起15日内向所监管企业批复预算,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编制到项。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
  (二)市财政局根据企业上报的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和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的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根据复核意见向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下达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通知。
  (三)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缴入市本级非税收入专户,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挪用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二十四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支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六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三)因国家、自治区、市委和市政府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或其他调整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
  第二十七条  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或企业,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重点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形成预算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第二十八条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在申请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时,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同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年度预算执行终了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适时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并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将所监管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国有企业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企业要按照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及企业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 市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 市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 市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 市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政策解读:
附件:

主办单位: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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