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鄂尔多斯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8-01 16: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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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印发了《鄂尔多斯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现就 “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起草背景
  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8﹞7号),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根据政策发展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修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2﹞1109号),随着直达资金机制建立、儿童救助工作不断完善以及绩效管理制度日益健全,我市困难群众救助地方特色,在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基础上,出台符合我市情况的《鄂尔多斯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显得尤为必要。
  二、“办法”起草依据
  本“办发”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8﹞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修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2﹞1109号)、《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金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30号)、《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4﹞71号)等文件制定。
  三、“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一条。内容归类具体如下:
  (一)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工作的资金。
  (二)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标准、分配及发放有关事宜
  一是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市民政局每年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变动情况及城乡统筹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二是救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将其与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统筹,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资金分配主要参考各旗区救助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旗区倾斜。旗区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与旗区本级财政按事权和支出责任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三是救助补助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旗区财政、民政部门每月10日前应当通过救助家庭或个人在代理银行金融机构办理接收补助资金的账户、社会保障卡、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等渠道将补助资金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不同项目根据情况,可支付到法定监护人个人账户、救助服务机构集体账户或旗区民政部门。
  (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绩效管理
  一是压实各级绩效目标管理责任。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民政局对补助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各旗区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及时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及当年全市整体绩效目标和分旗区绩效目标,商报市财政局确认后下达补助资金,同步下达分旗区绩效目标。二是做好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市级民政部门同财政部门指导各旗区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运行监控,及时发现、纠正存在问题。同时,市级将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充分发挥项目资金效益。
  (四)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建立资金监管机制。要求各旗区按季度报送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接受审计、监察、社会监督。明确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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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尔多斯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01 16: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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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尔多斯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印发了《鄂尔多斯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现就 “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起草背景   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8﹞7号),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根据政策发展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修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2﹞1109号),随着直达资金机制建立、儿童救助工作不断完善以及绩效管理制度日益健全,我市困难群众救助地方特色,在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基础上,出台符合我市情况的《鄂尔多斯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显得尤为必要。   二、“办法”起草依据   本“办发”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8﹞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修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2﹞1109号)、《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金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30号)、《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4﹞71号)等文件制定。   三、“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一条。内容归类具体如下:   (一)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工作的资金。   (二)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标准、分配及发放有关事宜   一是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市民政局每年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变动情况及城乡统筹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二是救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将其与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统筹,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资金分配主要参考各旗区救助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旗区倾斜。旗区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与旗区本级财政按事权和支出责任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三是救助补助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旗区财政、民政部门每月10日前应当通过救助家庭或个人在代理银行金融机构办理接收补助资金的账户、社会保障卡、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等渠道将补助资金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不同项目根据情况,可支付到法定监护人个人账户、救助服务机构集体账户或旗区民政部门。   (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绩效管理   一是压实各级绩效目标管理责任。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民政局对补助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各旗区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及时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及当年全市整体绩效目标和分旗区绩效目标,商报市财政局确认后下达补助资金,同步下达分旗区绩效目标。二是做好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市级民政部门同财政部门指导各旗区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运行监控,及时发现、纠正存在问题。同时,市级将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充分发挥项目资金效益。   (四)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建立资金监管机制。要求各旗区按季度报送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接受审计、监察、社会监督。明确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政策发布: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民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印发了《鄂尔多斯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现就 “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起草背景
  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8﹞7号),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根据政策发展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修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2﹞1109号),随着直达资金机制建立、儿童救助工作不断完善以及绩效管理制度日益健全,我市困难群众救助地方特色,在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基础上,出台符合我市情况的《鄂尔多斯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显得尤为必要。
  二、“办法”起草依据
  本“办发”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8﹞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修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2﹞1109号)、《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金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30号)、《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4﹞71号)等文件制定。
  三、“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一条。内容归类具体如下:
  (一)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工作的资金。
  (二)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标准、分配及发放有关事宜
  一是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市民政局每年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变动情况及城乡统筹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二是救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将其与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统筹,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资金分配主要参考各旗区救助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旗区倾斜。旗区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与旗区本级财政按事权和支出责任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三是救助补助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旗区财政、民政部门每月10日前应当通过救助家庭或个人在代理银行金融机构办理接收补助资金的账户、社会保障卡、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等渠道将补助资金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不同项目根据情况,可支付到法定监护人个人账户、救助服务机构集体账户或旗区民政部门。
  (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绩效管理
  一是压实各级绩效目标管理责任。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民政局对补助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各旗区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及时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及当年全市整体绩效目标和分旗区绩效目标,商报市财政局确认后下达补助资金,同步下达分旗区绩效目标。二是做好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市级民政部门同财政部门指导各旗区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运行监控,及时发现、纠正存在问题。同时,市级将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充分发挥项目资金效益。
  (四)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建立资金监管机制。要求各旗区按季度报送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接受审计、监察、社会监督。明确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