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旗区财政局:
为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强化正面激励,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营造非法集资“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内政办发〔2023〕1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内金管发〔2024〕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