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5-06 16:28:00
【字体:  
分享到:
  一、起草背景
  为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强化正面激励,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切实维护全市经济金融安全平稳运行。按照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鄂尔多斯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35号)《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内政办发〔2023〕1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内金管发〔2024〕11号)等。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五章、23条,对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条件、标准、程序、监督管理等进行规范。
  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奖励办法》的适用范围、奖励方式、受理渠道及资金保障等。
  1.扩大接受举报部门范围。本次起草将市级接受举报的部门在原来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基础上增加了市公安局和行业主(监)管部门。为方便案件查处,举报人应优先向非法集资人登记地或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2.扩大奖励范围。本次起草将网格员、大学生村官、金融副村长、金融从业人员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等均纳入奖励范围,鼓励引导各类知情人员举报线索。
  第二章“奖励条件”部分。明确举报奖励应符合的条件、不予奖励的情形、举报奖励实施原则。
  第三章“举报核查及奖励标准”部分。明确举报核查处置程序和奖励资金标准。
  1.突出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评定,鄂尔多斯市本级负责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或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件的奖励。5000万元以上或在全国、全区有较大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件奖励由市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向自治区申报奖励。
  2.细化奖励金额标准。举报线索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甄别采用后,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非法集资线索给予举报人不高于100元的奖励。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非法集资定义的,给予举报人不高于500元的奖励。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给予举报人不高于2000元的奖励。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不高于10000元的奖励,奖励分2次发放,公安部门立案后发放奖金总额的50%,法院判决后发放50%。
  第四章“监督及保密管理”部分。对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及工作人员,以及举报人提出要求。规定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信息;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退还已领取的举报奖励资金。
  第五章“附则”部分。规定各旗(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在每月3日前向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送上月本辖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鄂尔多斯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鄂处非办发〔2021〕3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金融风险防控科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