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好《鄂尔多斯市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市财政紧紧围绕全市重点任务,将地方政府新增债券作为落实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抓手,不断加强债务管理,积极争取债券资金,为地方稳增长、惠民生、促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与此同时,中央、自治区多次要求各地规范使用新增债券资金,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债券资金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充分征求各旗区、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研究制定了《鄂尔多斯市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办法》从制度层面加强了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的管理,为全市相关部门及旗区申报、使用、管理、偿还债券资金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和政策依据,确保新增债券资金的使用管理有据可循,切实实现新增债券资金高效使用。
本办法制定主要体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规范债券资金借用管还全过程,解决实际工作中市直部门及旗区财政部门普遍关心的债券申报、使用、管理、偿还等问题,确保债券资金用对、用快、用好。二是明确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常态化做好项目谋划实施和债券资金使用,加强债券全流程监管,全面提升债券资金的使用效能。三是细化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债券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和具体使用范围,强化负面清单管理,规范债券资金的使用。四是严格落实“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要求,建立全链条债券绩效管理,重点抓好专项债券事前评估、事中监测、事后重点评价,纠正绩效跟踪中发现的问题,做好债券信息公开,强化绩效管理意识,不断提升资金效益。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九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新增债券资金的定义、筹集资金用途及预算管理模式,界定了使用资金的项目单位、财政部门、政府部门在新增债券资金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为债券项目申报管理。明确所申报的项目应纳入相应项目库管理、申请流程及应具备的有关条件。项目单位申报专项债券时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应满足的内容及需注意的风险事项。
第三章为债券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了财政部门对新增债券资金的拨付流程,明确了资金回补的情况,要求项目单位应准确反映资金收支情况,合法合规推进项目建设,以确保在当年全部安排支出,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强调债券资金只能按规定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并对资金使用的负面清单作了详细的说明。进一步指出对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债券资金的调整情形、程序及因调整涉及的预算管理
第四章为债券项目资产管理。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有关单位,对政府新增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加强管理,项目单位应履行资产运营维护责任,并做好资产的管理工作,严禁将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
第五章为债券还本付息及发行费用偿付。明确新增债券资金实行分级管理,谁使用、谁负责,财政部门负责在年初预算足额安排本地区的债券本息、发行费用,多措施防范本地区债券违约风险。为强化政府专项债券使用主体责任,由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签订《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协议》,使用专项债券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协议约定加强项目收支管理,切实保障偿债来源。
第六章为绩效管理。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债券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指导部门做好绩效自评及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对债券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建立债券项目绩效跟踪监测机制,查找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的薄弱环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为信息公开。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随同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情况。指导使用债券资金的部门应于规定时间公开债券存续期相关内容。规定对于债券存续期间发生的可能影响债券偿还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出补救措施及报告程序。
第八章为监督管理。明确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将债券资金使用检查纳入日常监控工作,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机制。
第九章为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部门、实施时间、有效期及本办法适时调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