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大提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首次将绩效管理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2018年9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文件,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作出了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指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预算绩效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政府治理和预算管理的深刻变革”,要求各地区力争用3—5年时间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为了落实好中发〔2018〕34号文件精神, 2019年10月份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实施意见,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力争到2022年底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精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份印发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将鄂府发〔2020〕52号文件各项内容和措施落到实处,加快建立完善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印发了《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各环节的职能职责以及应完成的具体工作,深入推进“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四位一体的预算绩效管理过程,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不断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二、主要内容
《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共八章三十九条。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预算绩效管理的内涵、责任主体及适用范围;第二章组织管理,对财政部门及预算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别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并对市旗两级财政部门各自应承担的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第三章绩效评估,明确了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要从项目的必要性、绩效目标合理性以及方案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从源头上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精准性;第四章绩效目标管理,明确了预算部门(单位)怎样填报绩效目标,以及财政部门怎样审核和批复绩效目标;第五章绩效运行监控,明确了绩效运行期间,财政和预算部门(单位)要掌握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发现绩效运行偏差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达到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的目的;第六章绩效评价,包括预算部门(单位)自评和财政重点评价两部分,并明确了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工作程序等条款;第七章结果应用,分条列示了被评价部门如何落实问题整改、财政部门如何将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第八章附则,按照鄂府发〔2020〕52文件要求,明确了各旗区要加强组织协调,配备人员力量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并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三、主要特点
本办法制定主要体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强化了预算绩效管理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多主体联动的工作要求;二是对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各环节的绩效管理进行了分项细化;三是强化了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意识,“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理念更加深入;四是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具有很强实操性,对优、良、中、差评价结果应用分别列示,强化了对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