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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关于《鄂尔多斯市本级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

    一、出台背景   预算部门或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

    2023-11-07 朗读

    一、出台背景   预算部门或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是推动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目前对预算部门或单位作为委托方选择使用第三方机构以及开展必要的管理监督缺乏统一要求,特别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自身绩效的做法亟待规范。《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文件指出“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本部门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财政部《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号)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为深入贯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完善相关制度,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市财政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本级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对职责分工、委托管理、工作程序、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详尽规定,为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号)以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等法规文件政策。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委托管理、工作程序、档案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 总则,主要说明了《办法》起草的背景和依据,明确委托方、第三方机构和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基本定义。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主要明确了委托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第三方机构职责要求。   第三章 委托管理,明确了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具备的条件、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事项、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的工作事项、相关利益回避制度、委托方式、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委托协议及付费原则。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主要明确了第三方机构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在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录入机构信息要求、主评人相关要求、细化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对实施方案的评议、工作程序以及报告要求)。   第五章 档案管理,主要明确了绩效管理工作的档案内容、档案管理要求。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主要明确了委托方和被评价单位的监督职责、第三方机构在开展工作中的违规情节及处理办法。   第七章 附则,规定了《办法》适用范围、施行日期及解释权限。   政策链接: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 《鄂尔多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鄂尔多斯市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

    2023-10-18 朗读

      一、起草背景   《鄂尔多斯市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鄂尔多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期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现需要重新制定。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财资〔2016〕32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7〕32)、《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8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98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4〕7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章三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对象以及遵循的原则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共四条,明确了市财政局、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具体职责。   第三章:预算收入共五条,明确了收入的范围、收入申报的方式以及免交的条件。   第四章:预算支出共四条,明确了支出的范围、支出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章:预算编制和批复共三条,明确了编制程序和预算批复的时限要求。   第六章:预算执行共五条,明确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程序。   第七章:预算调整共三条,明确了执行中需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况及相应的程序。   第八章:绩效管理共两条,明确了市财政局、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执行绩效管理过程中各自承担的职责。   第九章:监督检查共五条,明确了财政、审计、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依法对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以及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   第十章:附则共一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   政策发布: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鄂尔多斯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2023-08-01 朗读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印发了《鄂尔多斯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现就 “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起草背景   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8﹞7号),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根据政策发展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修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2﹞1109号),随着直达资金机制建立、儿童救助工作不断完善以及绩效管理制度日益健全,我市困难群众救助地方特色,在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基础上,出台符合我市情况的《鄂尔多斯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显得尤为必要。   二、“办法”起草依据   本“办发”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8﹞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修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2﹞1109号)、《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金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30号)、《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4﹞71号)等文件制定。   三、“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一条。内容归类具体如下:   (一)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工作的资金。   (二)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标准、分配及发放有关事宜   一是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市民政局每年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变动情况及城乡统筹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二是救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将其与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统筹,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资金分配主要参考各旗区救助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旗区倾斜。旗区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与旗区本级财政按事权和支出责任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三是救助补助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旗区财政、民政部门每月10日前应当通过救助家庭或个人在代理银行金融机构办理接收补助资金的账户、社会保障卡、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等渠道将补助资金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不同项目根据情况,可支付到法定监护人个人账户、救助服务机构集体账户或旗区民政部门。   (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绩效管理   一是压实各级绩效目标管理责任。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民政局对补助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各旗区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及时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及当年全市整体绩效目标和分旗区绩效目标,商报市财政局确认后下达补助资金,同步下达分旗区绩效目标。二是做好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市级民政部门同财政部门指导各旗区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运行监控,及时发现、纠正存在问题。同时,市级将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充分发挥项目资金效益。   (四)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建立资金监管机制。要求各旗区按季度报送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接受审计、监察、社会监督。明确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政策发布: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民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

    一、政策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

    2023-06-20 朗读

    一、政策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解决区外培训费标准偏低的问题,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内财行规〔2023〕5号)。   二、政策依据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7〕2091号)《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8〕165号)。   三、主要内容   由于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参照自治区本级培训费标准执行,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联合转发了补充通知,以保持政策执行的延续性。   文件规定了区外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区内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对各部门(单位)举办培训及培训费使用管理提出要求,明确了文件的实施日期。   政策发布: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组织部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内蒙古自治区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管理办...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等   2022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23-05-22 朗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等   2022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1932号),对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自治区本级设立了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引导盟市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尽快补齐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面短板。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办法。本办法分为五章、共18条,从2023年6月20日起实施。   二、问题解答   (一)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支持方向是什么?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建设内容包括污水收集设施、处理设施及污泥处置设施等建设或配置。   (二)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怎么分配?   具体分配方式分为三档:按照年度资金总规模的40%、35%和25%三个比例确定分配金额,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全区位列前三名的盟市给予资金支持。   (三)如何监督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的参考依据。   三、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对本办法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具体咨询,咨询电话:0471-4192939,0471-6945781。政策解读员:吴蓓蓓,刑晓燕(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政策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 《鄂尔多斯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

      政策链接: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乡村振兴局 发展和改...

    2022-11-18 朗读

      政策链接: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乡村振兴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族事务委员会 农牧局 水利局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鄂尔多斯市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好《鄂尔多斯市地方政府新增债...

    2022-10-28 朗读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好《鄂尔多斯市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市财政紧紧围绕全市重点任务,将地方政府新增债券作为落实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抓手,不断加强债务管理,积极争取债券资金,为地方稳增长、惠民生、促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与此同时,中央、自治区多次要求各地规范使用新增债券资金,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债券资金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充分征求各旗区、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研究制定了《鄂尔多斯市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办法》从制度层面加强了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的管理,为全市相关部门及旗区申报、使用、管理、偿还债券资金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和政策依据,确保新增债券资金的使用管理有据可循,切实实现新增债券资金高效使用。   本办法制定主要体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规范债券资金借用管还全过程,解决实际工作中市直部门及旗区财政部门普遍关心的债券申报、使用、管理、偿还等问题,确保债券资金用对、用快、用好。二是明确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常态化做好项目谋划实施和债券资金使用,加强债券全流程监管,全面提升债券资金的使用效能。三是细化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债券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和具体使用范围,强化负面清单管理,规范债券资金的使用。四是严格落实“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要求,建立全链条债券绩效管理,重点抓好专项债券事前评估、事中监测、事后重点评价,纠正绩效跟踪中发现的问题,做好债券信息公开,强化绩效管理意识,不断提升资金效益。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九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新增债券资金的定义、筹集资金用途及预算管理模式,界定了使用资金的项目单位、财政部门、政府部门在新增债券资金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为债券项目申报管理。明确所申报的项目应纳入相应项目库管理、申请流程及应具备的有关条件。项目单位申报专项债券时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应满足的内容及需注意的风险事项。   第三章为债券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了财政部门对新增债券资金的拨付流程,明确了资金回补的情况,要求项目单位应准确反映资金收支情况,合法合规推进项目建设,以确保在当年全部安排支出,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强调债券资金只能按规定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并对资金使用的负面清单作了详细的说明。进一步指出对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债券资金的调整情形、程序及因调整涉及的预算管理   第四章为债券项目资产管理。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有关单位,对政府新增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加强管理,项目单位应履行资产运营维护责任,并做好资产的管理工作,严禁将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   第五章为债券还本付息及发行费用偿付。明确新增债券资金实行分级管理,谁使用、谁负责,财政部门负责在年初预算足额安排本地区的债券本息、发行费用,多措施防范本地区债券违约风险。为强化政府专项债券使用主体责任,由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签订《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协议》,使用专项债券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协议约定加强项目收支管理,切实保障偿债来源。   第六章为绩效管理。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债券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指导部门做好绩效自评及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对债券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建立债券项目绩效跟踪监测机制,查找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的薄弱环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为信息公开。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随同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情况。指导使用债券资金的部门应于规定时间公开债券存续期相关内容。规定对于债券存续期间发生的可能影响债券偿还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出补救措施及报告程序。   第八章为监督管理。明确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将债券资金使用检查纳入日常监控工作,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机制。   第九章为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部门、实施时间、有效期及本办法适时调整的情形。   政策链接: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18年9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

    2022-07-08 朗读

      一、起草背景   2018年9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2019年10月份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财监〔2019〕1343号),2020年7月份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等制度办法。按照“预算决策有评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管理模式,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经充分论证并征求各相关方意见,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起草了《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包括总则、事前绩效评估对象、内容和方法、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及应用、事前评估行为规范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部门职责以及绩效评估应当遵循的原则和依据。   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内容和方法,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需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拟新出台的重大项目或政策,其中:重大项目评估主要包括立项必要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项目预算科学性、筹资合规性等方面。重大政策评估主要包括政策设立必要性、政策目标合理性、政策资金合规性、政策保障充分性、政策的可持续性等方面。   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包含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第四章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及应用,明确了事前绩效评估结论分为:予以支持、部分支持和不予支持三种,并做了明确规定。   第五章事前评估行为规范,明确了对本级财政支出事前评估工作中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公正。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办法》施行日期及解释权限。   政策链接: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 《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国务院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

    2022-05-12 朗读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国务院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高度重视,强调这是创新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对于稳增长、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部署和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盘活存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从近期市审计局对市本级和部分预算单位存量资金审计情况来看,与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支持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有必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为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的有效作用,拟通过出台市本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促进市直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结转资金和当年资金需求情况,合理精准安排预算,规范预算行为,硬化预算约束。   二、办法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内财预〔2021〕270 号)等规定,结合“对标先进、追赶超越”目标要求和市本级实际,草拟了《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   三、办法的起草过程   一是专题论证。文件起草组经充分征求和采纳各科室合理化意见后,提交局党组会议进行了充分研究和讨论。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向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发出了鄂财预函〔2022〕88号征求意见函,征求了各市直预算单位的意见。三是审核把关。报送市局条法税政科,经法律顾问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个章节内容。   “第一章总则”,包括《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要目标和遵循原则。   “第二章存量资金确认、收回和使用”是《办法》的重点部分,明确了财政存量资金范围、存量资金收回方式、存量资金收缴时限等。   “第三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主要是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存量资金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对各预算单位及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第五章附则”包括《办法》实施时间等。   政策链接: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鄂尔多斯市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预决算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

    2022-05-12 朗读

      一、出台背景   预决算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的重要举措,是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2016年10月,财政部印发了《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文件,制定了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指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2019年8月,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财办发〔2019〕77号)文件,明确了公开事项和标准目录。2021年4月,财政部制定了《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文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要改进部门预决算管理,夯实预决算公开工作基础,力争2022年度做到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全覆盖”。2022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内财监〔2022〕55号)文件,要求“各盟市财政部门应出台完善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指导本级及所属旗县预决算公开工作”。   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预决算公开质量,规范预决算公开工作,市财政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印发《鄂尔多斯市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预决算公开时间、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文件格式、公开质量、自查核查、涉密事项管理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做出详尽规定,为推进全市预决算公开工作提质增效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财办发〔2019〕7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等法规文件政策。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预决算公开的制定依据、内涵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公开主体及职责明确了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的公开责任主体,细化了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及部门所属单位以及财政部门内部科(股)室职责分工。   第三章:公开时间规定了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必须在人大批准和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并鼓励在规定的期限内适当提前。   第四章:公开内容明确了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应当公开的报表、公开的级次科目和重要事项的解释说明。   第五章:公开方式明确预决算公开的平台,对公开文件格式进行要求。   第六章:涉密事项管理明确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责任主体,规定了涉密内容公开的处理原则。   第七章:保障措施明确了预决算公开的组织协调、绩效考核、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日期。   四、主要特点   本办法制定主要体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全面公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等情况,细化公开支出事项和信息,让公众看得懂、找得见,能监督。二是强化财政部门、预算部门、部门所属单位主体责任和义务,确保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三是明确财政内部各科室(股室)组织和协调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形成了各有侧重,相互衔接的预决算公开管理体系。   政策链接: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