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
一、起草背景 为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强化正面激励,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切实维护全市经济金融安全平稳运行。按照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鄂尔多斯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35号)《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内政办发〔2023〕1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内金管发〔2024〕11号)等。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五章、23条,对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条件、标准、程序、监督管理等进行规范。 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奖励办法》的适用范围、奖励方式、受理渠道及资金保障等。 1.扩大接受举报部门范围。本次起草将市级接受举报的部门在原来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基础上增加了市公安局和行业主(监)管部门。为方便案件查处,举报人应优先向非法集资人登记地或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2.扩大奖励范围。本次起草将网格员、大学生村官、金融副村长、金融从业人员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等均纳入奖励范围,鼓励引导各类知情人员举报线索。 第二章“奖励条件”部分。明确举报奖励应符合的条件、不予奖励的情形、举报奖励实施原则。 第三章“举报核查及奖励标准”部分。明确举报核查处置程序和奖励资金标准。 1.突出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评定,鄂尔多斯市本级负责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或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件的奖励。5000万元以上或在全国、全区有较大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件奖励由市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向自治区申报奖励。 2.细化奖励金额标准。举报线索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甄别采用后,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非法集资线索给予举报人不高于100元的奖励。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非法集资定义的,给予举报人不高于500元的奖励。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给予举报人不高于2000元的奖励。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不高于10000元的奖励,奖励分2次发放,公安部门立案后发放奖金总额的50%,法院判决后发放50%。 第四章“监督及保密管理”部分。对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及工作人员,以及举报人提出要求。规定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信息;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退还已领取的举报奖励资金。 第五章“附则”部分。规定各旗(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在每月3日前向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送上月本辖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鄂尔多斯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鄂处非办发〔2021〕3号)同时废止。 政策链接: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链接: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
为健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提升预算评审的科学化、规...
为健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提升预算评审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制定了《鄂尔多斯市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预算评审是现代预算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提高预算编制质量、优化财政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财政部出台的《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财政厅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为做好评审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重要指引。鄂尔多斯市《实施细则》在落实国家、自治区规定基础上,本着形成共识、明晰责任、便于操作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对相关政策进行了优化完善,明确了预算评审的职能定位、业务范围、运行模式等,有效提升了预算评审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起草依据 《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2〕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预〔2024〕2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起草过程 通过走访调研乌兰察布市、榆林市、太原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预〔2024〕250号),系统梳理我市预算评审工作,总结经验。广泛征求市直各部门、各旗区财政局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收到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充实,形成《鄂尔多斯市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四、政策内容 《实施细则》共九章二十九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该《实施细则》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评审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对财政部门、部门单位、评审机构在预算评审工作中的职责分别作了规定。第三章评审范围,明确了市级优先开展的九类评审项目,对原则上无需开展评审的情况进行界定。第四章评审依据、内容和方法,明确预算评审相关依据、评审的共性内容以及主要评审方法。第五章评审组织管理,明确预算评审任务下达、与事前绩效评估等工作的衔接、评审工作开展一般程序、保密管理要求等。第六章中介机构和专家选用,明确中介机构和专家参与预算评审的方式及相关工作要求。第七章结果运用,明确预算评审结果具体运用方式。第八章实施保障,明确评审经费保障渠道以及监督问责有关要求。第九章附则,明确各旗区、各部门、单位自行开展的预算评审,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原则。 政策文件: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账户管理制度,规范资金存...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账户管理制度,规范资金存放管理,根据财政部及自治区财政厅新出台的相关要求,听取了各旗区财政部门和市本级各部门的意见建议,吸收借鉴了近年来加强资金存放管理的经验,紧紧围绕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要求,形成了《鄂尔多斯市财政部门和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财政专户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7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财政专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2〕18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库规〔2023〕35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第二章 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规定资金存放主体在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采取集体决策方式或竞争性方式,并明确了具体操作流程。 第三章 财政专户及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根据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对财政专户管理的相关要求,对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及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 预算单位账户及账户资金存放管理。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及市本级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实际情况,对预算单位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备案及账户资金存放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 职责与监督。明确了资金存放银行、资金存放主体及财政部门的职责,同时要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资金存放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另外,《办法》附件为资金存放主体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四、生效日期 《办法》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链接: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财政部门和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不断加强预算管...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不断加强预算管理、精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日趋规范,但部分单位编列年初预算还较为粗犷,仍存在支出功能科目、经济分类科目编列不精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为规范市本级预算项目、科目、级次间的调剂行为,优化职能职责工作流程,提高资金到位率和办事效率,市财政局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为契机,借鉴自治区财政厅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九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预算调剂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第二章“预算科目调剂”、第三章“预算级次调剂”、第四章“预算项目调剂”,主要针对不同类型的调剂事宜进行了流程性的明确;第五章“其他事项”,主要针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调剂划定范围,同时强调了单位是其执行的主体,要对执行结果负责,以及因特殊工作任务追加的预算项目,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调剂。还有政府采购、结转资金调剂等相关事宜。 三、其他事项 本《办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放开”预算调剂行为,而是希望通过出台制度来进一步督促各预算部门(单位)规范编制预算,将预算做实、做细,尽量减少年度中间预算调剂行为。 政策链接: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年6月24日,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4日,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鄂尔多斯市污染防治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横向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继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资环规〔2021〕22号)《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资环规〔2021〕23号)《内蒙古自治区沿黄盟市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细则》(内财资环〔2023〕438号)等多项文件。为提升鄂尔多斯市污染防治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水平,落实上级生态保护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强鄂尔多斯市污染防治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横向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求修订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沿黄盟市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细则》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水环境生态考核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规文件政策。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包括制定原因和依据、资金覆盖范围、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原则、专项资金支持事项、职责分工。 第一条 主要说明了《办法》起草的原因和依据。 第二条 明确了此办法适用市本级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区域涵盖全市。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事项。 第六条-第九条 职责分工 主要明确了具体市财政、市生态环境局及旗区政府部门具体职责。 第十条-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主要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监管职责、开展工作中的违规情节及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规定了《办法》适用范围、施行日期及解释权限。 政策链接: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污染防治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横向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链接: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
一、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行业专家智力支持作用,提...
一、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行业专家智力支持作用,提高全市预算绩效评审管理专业化水平。通过制定《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绩效评审管理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对专家库的组建、专家的职责与权力义务、专家的选用、专家资格的终止与违规处理等方面做出详尽规定,为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提供制度保障。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等法规文件政策。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包括总则、专家库的组建、专家的职责与权力义务、专家的选用、资格终止与违规处理、附则。 第一章 总则,主要说明了《办法》起草的背景和依据,明确了预算绩效评审管理专家、预算绩效评审管理工作的基本定义和《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专家库的组建,主要明确申请入选专家库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专家的职责与权力义务,明确了专家在参与预算绩效评审管理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选用,主要明确了抽取专家的基本原则,专家回避的相关情况,报酬支付标准和要求。 第五章 资格终止与违规处理,主要明确了专家退出专家库的具体情况以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规定了《办法》施行日期及解释权限。 政策发布: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绩效评审管理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
一、出台背景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通过制定《鄂尔多斯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绩效目标管理在预算绩效管理中统领性的作用,从而提高全市预算绩效管理专业化水平。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绩规发〔2020〕2号)等法规文件政策。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绩效目标的设定、绩效目标的审核、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与应用、附则。 第一章 总则,主要说明了《办法》起草的背景和依据,明确了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管理的基本定义和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主要明确市财政局、市本级部门及部门所属单位主要职责。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设定,明确了绩效目标的主要内容及设定依据、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设定绩效目标的要求。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主要明确了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和审核程序。 第五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与应用,主要明确了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程序及公开方式。 第六章 附则,规定了《办法》施行日期及解释权限。 政策链接: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
一、起草背景 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支持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府发〔2017〕173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对综保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通过制定《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产业资金的使用范围、职责分工、使用规范、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相关事项,从而更好地推动综保区建设和产业发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支持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府发〔2017〕173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条。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制定背景、适用对象、遵循的原则以及专项资金的负面清单。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两条,明确了市财政局、鄂尔多斯市空港物流园区的具体职责。 第三章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规范共两条,明确了综保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规范及建设项目相关要求。 第四章产业培育发展资金使用规范共五条,明确了产业发展资金扶持企业的主体、方式、过程及审核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共四条,明确了空港物流园区、财政部门及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进行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共两条,明确了《办法》外的其他情形和执行时间。 四、文件施行时间 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执行。 政策链接: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