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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

    2024-08-05 朗读

    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调剂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有关要求。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调剂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4年8月5日   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调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调剂是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事项和动用预备费事项以外,预算执行中对单位支出预算在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预算单位或者项目之间的调剂。   第二条 要严格落实法定要求,严控预算调剂。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严控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   第三条 确需进行的预算调剂应当遵循从严控制、提高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科目调剂   预算科目调剂是指项目用途不变,支出功能分类使用错误需进行调剂的情形,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审核同意后办理。调剂支出功能分类导致项目用途改变,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 调剂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引起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变化,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审核同意后办理;仅引起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款”级科目变化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支出预算调剂涉及增加“三公”经费和一般性支出的,由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预算级次调剂   第七条 预算级次调剂是指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之间的调剂,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和预算科审核,分管副局长批准后办理,其中,调剂金额500万元及以上需市财政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八条 预算级次调剂过程中不得改变项目原用途。   第四章 预算项目调剂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用途不变,因项目实施主体改变、机构职能调整等事项,需要在单位间划转预算。同一部门不同单位间划转,由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跨部门不同单位间划转需由划入部门会同划出部门共同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和预算科审核,分管副局长批准后办理。   第十条 项目资金用途改变,由主管部门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办理,具体参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本级预算资金审批流程的通知》(鄂府发〔2022〕12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调剂引起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绩效管理模块中按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预算项目目标、专项资金项目目标的调整流程报批。各预算单位自行调整的未经市财政局审核备案的绩效目标不能作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以及绩效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上述所称科目、级次调剂均指项目支出调剂,基本支出涉及调剂由预算单位申请,财政部门业务科室和预算科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三条 年度中间中因特殊工作任务追加的预算项目,原则上不予调剂。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调剂,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调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调剂以及项目绩效目标调整等事项由预算单位报财政局业务科室或相关科室审核办理。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资金调剂按照市科技局、财政局印发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结转资金除经济分类和政府采购标识外不得调剂,结转项目中止或结束,应按照结余资金及时交回市财政。单位资金调剂由各单位自行办理。   第十七条 严控“三保”预算调剂,除人员、机构改革等客观情况外,不得随意调剂“三保”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各预算单位对年度中间调增的“三公”经费和一般性支出负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项目管理不规范,预算编制不准确、预算调剂次数多、金额大的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将根据相关情况按比例核减单位下一年度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正文下载请见附件。   政策解读:   关于《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调剂管理办法》 的制定说明   

  •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绩...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旗区(园区)财政局:   为充...

    2024-05-24 朗读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旗区(园区)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行业专家智力支持作用,提高全市预算绩效评审管理专业化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绩效评审管理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3日   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绩效评审管理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预算绩效和预算评审专家监督管理,健全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制度,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23〕18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的人员。   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指包括预算绩效目标编审、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评价、预算项目评审等与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本级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专家的征集、入库、抽取、退出等。   第四条 专家库全市范围内共享,市本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如需聘请专家,可填写《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学者需求表》(详见附件1),从该专家库中抽取,各旗区(园区)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根据需要共享使用。   第二章 专家库的组建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建专家库,专家库原则上采取邀请、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构建。专家管理坚持严格把关、动态调整、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专家库专业设置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316号)规定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专家库面向社会常态化公开征集专家,保证满足绩效管理活动需要,征集活动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条 入库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具有法律、经济管理、会计审计、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城市建设、国土资源、科技、信息、教育、文体广播、卫生医药、环保、农林牧渔、水利气象、金融、民政社保、公检法司、机械仪器等领域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学科、专业发展情况,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五)本人自愿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曾经被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的;   (四)在“信用中国”网站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入选专家库,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库入库资格申请表》(详见附件2)一份;   (二)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任职证明;   (三)个人研究成果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复印件;   (四)1寸免冠近照两张。   第十一条 凡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的专家,即获得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资格,并纳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 专家库由市财政局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专家信息,并对专家的工作质量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专家库所采集信息执行保密制度,非因工作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委托方规定条件下(包括时间、地点、工作要求等)独立完成受托任务,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工作的应与委托方进行协商处理;   (二)独立、客观、公正地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的要求,为委托方出具真实、可靠和详尽的专家意见,并签字确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有关制度办法的知情权;   (二)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的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三)按规定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   (一)认真尽责,对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在评审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服务单位和个人的赠与;   (三)未经委托方允许,不得擅自对外泄露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的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未公开的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数据及相关结论,引用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有关案例、数据等应经过委托方许可并向市财政局报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选用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要求和项目的性质,委托方在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在正选专家因故无法参加时,由候选专家递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专家的选取工作。   第十八条 专家接受委托时,遇到与被评价方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被评价方认为专家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影响公正性情况,也可提出回避申请,但需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专家是否需要回避,由委托单位审定。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与评审项目的单位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与项目的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与项目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情况。   第十九条 如行业和项目特殊,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委托方可以临时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专家报酬支付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办理。受聘专家的酬金支付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即(税后):(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300元支付;(二)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三)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当天最高1200元;(四)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超过部分,按每小时100元计算(上半天从9点开始计时,下半天从14点30分开始计时),每天最高1000元;(五)担任评标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8小时以内增发100元,超过8小时增发200元;(六)交通费用由专家自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委托之外的报酬或费用;未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有关规定或委托要求开展工作的,委托方可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拒付部分或全部报酬。   第五章 资格终止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市财政局审定,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年龄超过60周岁的,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二)因工作变动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再适宜担任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的;   (三)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的;   (四)任期内累计3次未能参加有关活动,或一年内3次无法参加有关活动的;   (五)个人职业道德出现不良记录,给市财政局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市财政局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解聘、通报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泄露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相关资料或有关情况;   (二)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日常履职行为出现重大疏漏,发生违约行为(如未经委托方许可,单方面终止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工作等);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专家对相关处理不服的,可依法通过异议、复议、诉讼等程序主张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需求表   附件2: 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管理专家库入库资格申请表   政策解读:   关于《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绩效评审管理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部门预...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旗区(园区)财政局:   为进...

    2024-05-24 朗读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旗区(园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绩规发〔2020〕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实际,我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3日   鄂尔多斯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绩规发〔2020〕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鄂尔多斯市本级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一般不单独设定,但需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市本级部门(单位)依据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市本级部门(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运用部门全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鄂尔多斯市本级部门(单位)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鄂尔多斯市本级部门(单位)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市财政局和市本级部门(单位)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公开、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条 绩效目标的管理对象是纳入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预算资金。   第六条 绩效目标一经批复,作为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执行项目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绩效目标管理的监督主体,市本级部门(单位)是绩效目标管理的责任主体。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具体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按照财政部门、市本级部门、预算单位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制定市本级绩效目标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和指导市本级部门(单位)编制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目标、批复绩效目标;   (三)建立健全共性绩效指标框架,组织市直部门建立健全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四)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本级部门(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上报等工作;   (二)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审核意见,修改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本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所属单位的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并批复绩效目标;   (三)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并对指标体系进行动态调整、维护更新;   (四)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本级部门所属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管理财政资金的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审核、修改、调整上报工作;   (二)实施完成所承担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   (三)其他职责。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设定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定是指市本级部门(单位)或其所属单位根据部门预算管理、项目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在编制年度预算、申请追加预算、申请转移支付资金时同步填报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十二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市本级部门(单位)设定。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项目支出,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由市本级部门(单位)在该项目纳入项目库或申报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并按要求提交市财政局。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在申报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并按要求提交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要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四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五条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自治区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部门及单位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三)市本级部门中期财政规划;   (四)财政部门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五)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六)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七条 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确定的投资额或预算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方法: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1.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2.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对项目支出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1.对部门(单位)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2.结合部门(单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部门(单位)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部门(单位)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依据部门(单位)总体目标,结合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总结、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设定程序:   (一)预算单位设定绩效目标。申请预算或项目资金的单位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随同本单位预算或项目申请提交主管单位;根据主管单位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逐级上报。   (二)本级部门设定绩效目标。本级部门按要求设定本级支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绩效目标,提交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提交市财政局。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指市财政局或本级部门对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由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同步提交市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室及财政绩效管理科进行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和项目审核的范围和内容,对本级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五)执行度审核。各部门(单位)在鄂尔多斯财政一体化项目前置综合管理平台中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上报;单位是否积极配合审查人员修改完善项目绩效目标;单位是否按照绩效目标审核意见修改完善项目绩效目标。   第二十四条 绩效目标审核程序:   (一)市本级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所属单位。所属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对本级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本级部门。本级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五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与应用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在批复年初部门预算或调整预算、项目资金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   市财政局在批复下达部门预算时,将审核确认的预算内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批复给本级部门。本级部门将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批复给所属预算单位。   第二十六条 绩效目标批复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绩效管理模块中,按部门预算项目目标、专项资金项目目标的调整流程报批。各部门(单位)自行调整的未经市财政局审核备案的绩效目标,不能作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以及绩效评价和绩效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和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结果应用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本级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除涉密内容外,将有关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在门户网站同步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本级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政策解读:   关于《鄂尔多斯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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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财农指〔2024〕100号   相关旗区财政局:   根据年初预...

    2024-03-28 朗读

    鄂财农指〔2024〕100号   相关旗区财政局:   根据年初预算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度市本级衔接资金分配有关事宜的纪要》(〔2024〕14号)文件,现下达2024年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4400万元,分配明细详见附件。请列入2024年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2130505生产发展”中。   各旗区要认真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市本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是中央直达衔接资金的地方配套,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市财政局依托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对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各地要及时录入、分解预算指标,做好资金支出关联操作,客观准确反映资金支出进度。   各旗区收文后,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并按照《鄂尔多斯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农规发〔2022〕6号)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衔接资金,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24年市本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5日

  •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国有资...

    市直各相关部门、市本级直属一级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

    2023-10-26 朗读

    市直各相关部门、市本级直属一级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我们制定了《鄂尔多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6日   鄂尔多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财资〔2016〕32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7〕32)《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8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98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4〕7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是市本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绩效管理、监督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   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等所有市本级国有一级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出资成立的企业。   第四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国有企业自身积累和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四)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绩效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完成。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收取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负责审核和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草案,并按规定报送审议。   (四)批复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按规定公开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五)对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制订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所监管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并进行审核。   (三)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   (四)批复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五)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六)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七)配合市财政局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按照规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支出计划。   (三)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预算收入   第九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税后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条 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每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直属企业一次性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及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年度净利润按30%的比例上缴,以后根据上级规定实时调整。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按占有股权比例全额上缴。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免缴当年应交利润。   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减免应交利润的,由企业向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预算支出   第十四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经济发展需要安排的支出。包括向新设立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性支出、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对企业监管等方面的补助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依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项目,由企业申请,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市政府对产业发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以及国资监管等决定,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时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和预算企业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或部门履行职能需要。   (三)支出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和实施计划,并经过充分论证。   第十七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方向和重点,根据我市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八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具体编制程序如下:   (一)布置下达。市财政局结合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相关要求,向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下发编报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向所监管企业下发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并组织企业开展编报工作。   (二)申报计划。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编制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向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报送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   (三)审核上报。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并汇总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相关程序审定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人大批准后, 市财政局在20日内向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之日起15日内向所监管企业批复预算,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编制到项。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   (二)市财政局根据企业上报的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和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的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根据复核意见向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下达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通知。   (三)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缴入市本级非税收入专户,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挪用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二十四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支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六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三)因国家、自治区、市委和市政府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或其他调整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   第二十七条 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或企业,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重点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形成预算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第二十八条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在申请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时,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同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年度预算执行终了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适时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并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将所监管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国有企业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企业要按照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及企业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 市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 市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 市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 市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正文下载: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鄂尔多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组织部关于...

    市委各部、委、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及各人...

    2023-06-20 朗读

    市委各部、委、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内财行规〔2023〕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针对《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7〕2091号)执行中反馈的问题,结合实际进行了补充。   根据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组织部、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8〕165号),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参照自治区本级培训费标准执行。为保持政策执行的延续性,故将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培训费,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部门(单位)要树牢勤俭节约意识,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严控一般性支出,一般性支出原则上只减不增。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内财行规〔2023〕5号)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组织部   2023年3月27日   正文下载: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公布“两优”专项行动事项的公告

      按照《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优化...

    2023-04-27 朗读

      按照《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服务大局提质增效的通知》(鄂党办发电〔2023〕3号)要求,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对内部管理事项、外部事项进行深入梳理优化。现将《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清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实施动态管理。

  • 鄂尔多斯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奖补资金实施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

    2023-02-21 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和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正常管护和安全运行,确保工程长久发挥作用,依据《预算法》、《农田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农建发〔2022〕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农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市级管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奖补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计划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农牧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对管护资金使用进行业务指导和绩效评价;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主体应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做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使用、养护、保管等工作。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奖补资金是指市、旗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管护方面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的维修、养护及设备购置等方面支出,具体包括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渠道及建筑物、排水沟、管道、井房、电力设备、智慧农田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所需要的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等。   第四条 管护内容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内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正常使用需维修、整治的工程建筑物,重点用于因自然损毁的农田建设公益性及基础性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申报。各旗区项目管护主体要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农田灌排、田间道路、电力配套设施等农田基础设施的质量风险隐患、运行现状、管护情况及需要的建后管护资金等,进行全面摸排,建立详细的项目管护维护清单,提出切实可行的管护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维修项目内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预算报告及拟采取的维修管护技术措施、进度安排等,及时上报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由各项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并编制实施方案上报本旗区农牧局、财政局。   第六条 项目实施。旗区农牧局和财政局通过实地踏查、农户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实地核查和经费测算,同意管护资金使用计划后并对实施方案进行批复,由项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损毁工程维修,不允许随意改变或增减工程量。   第七条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由旗区农牧局和财政局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第八条 项目资料归档。苏木乡镇应定期对项目维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具体承担维修工作的施工单位做好资料整编、归档及其他相关工作,并将相关档案资料备案旗区农牧局、财政局。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九条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项目后期管护。各旗区应按照实际管护任务需求,将管护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与市级奖补资金统筹使用,确保管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 各地应创新管护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方式,鼓励嘎查村集体经济将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的耕地,所得收益用于后期管护。   第十一条 市级对各旗区奖补资金,按照“均衡推进,特别奖补”原则,综合考虑各旗区预算安排、建设任务、工程进度、预算执行、管护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财政奖补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旗区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报账申请。由项目实施主体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向旗区农牧局提出报账申请,附施工工程量清单、预算报告、施工合同、施工决算报告、验收报告、绩效评价、维修前、施工中、竣工后视频、图片等相关佐证资料。   第十四条 旗级报账。旗区农牧局审核确认损毁工程维修情况,必要时开展现场审核,审核无误后报账拨付。具体报账方式由各旗区自行确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存在申报资料不齐全,上年度资金使用不规范,发生挪用、截留、挤占等现象,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施工,维修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行为的苏木乡镇,旗区农牧局、财政局有权核减或取消该苏木乡镇管护专项资金,工程维修经费由项目苏木乡镇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旗区农牧局、财政局要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市级管护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瞒报、骗取专项资金和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局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市农牧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旗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各旗区农牧局、财政局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和管护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和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承包、租赁等所得收益解决管护经费,有条件地区可以先行开展工程质量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和推广能够确保项目投资效益长期发挥的运行管护体制机制,确保工程长效良性运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完毕后,各旗区对照设定绩效目标及时地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分别上报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农牧局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正文下载:鄂尔多斯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奖补资金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乡村振兴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

    各旗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

    2022-11-18 朗读

    各旗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 农牧局, 水利局, 林业和草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全面做好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充分发挥鄂尔多斯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作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制定了《鄂尔多斯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乡村振兴局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1月1日   鄂尔多斯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鄂尔多斯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和市级安排的支持各旗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适度增长。各旗区财政部门要比照执行。   第四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少数民族发展、农村牧区饮水安全保障工程等任务进行安排分配。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任务量)、相关人群收入、政策因素、项目储备成熟度、易地搬迁安置区数量、项目实施及预算执行进度、绩效等考核结果等,统筹考虑旗区资金需求并进行综合平衡和调整。各项任务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衔接资金要与全市涉农涉牧资金整合使用,要与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农村牧区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五条 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两个领域: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加强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的动态监测,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助、防贫保险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从就业需要、产业发展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提升安置区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十三五”规划内的易地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自治区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每人每年补助300元。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支持产业发展规划为引领,重点支持具有较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能力强的种养殖业,延伸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和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统筹支持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手工业,并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注重特色优势产业后续培育,支持欠发达地区集中资金发展壮大优势特色农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电商产业、生态产业等(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优先选择农企利益联结紧密型项目。突出发展现代农牧业,加快农牧业全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推动智慧农业和数字乡村建设。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支持推广良种良法和先进生产加工技术,购买技术服务;支持欠发达地区农产品和食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批发市场与区域特色产业精准联接;支持推进产地农产品分级、包装、追溯标准化,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脱贫嘎查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鼓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中央、自治区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执行中央、自治区衔接资金管理规定。市级衔接资金在保障完成全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任务、重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占比2022-2025年分别要达到≥55%、60%、65%、70%。   2.支持实施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乡村产业振兴重点任务;支持建设现代农牧业产业园、科技园和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加快推进农牧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发展"高、精、强、特、优"的现代农牧业,实现传统产业提质增效、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3.抓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根据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布局分类,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嘎查村编制村庄规划,重点支持因地制宜补齐必要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牧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道路、桥梁、村内排供水、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设备)。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牧区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4.支持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项目(衔接资金中少数民族发展方向),包括民族医药产业、民族食品产业、民族文化产业、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等。   第六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本息(不包含对纳入“十三五”规划的易地搬迁贷款给予贴息和对调整规范易地搬迁融资方式后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按规定予以补助)、设立基金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七条 市旗两级在分配市级衔接资金时,对脱贫旗、重点帮扶旗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和示范旗区、苏木乡镇和嘎查村予以倾斜支持。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与其他涉农资金形成合力,实行分类分档支持。杭锦旗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试点工作,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旗区,强化旗区管理主体责任,旗区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自治区衔接资金和35%的市级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嘎查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以及旗区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研究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委、农牧、水利、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落实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公告公示制度、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自治区下达的衔接资金后第一时间通知市直相关部门,市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按审定分配方案下达衔接资金。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衔接资金后,应于10日内下达旗区;市级在收到自治区衔接资金后,应于30日内下达旗区;旗区在收到上级衔接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单位)和苏木乡镇。由于行业部门未按期提出分配意见的,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于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按照中央、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根据职责分工,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市级衔接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审定后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市旗两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各行业部门加强对财政衔接资金支出情况的调度分析,定期上报资金安排和支出情况。资金支出进度原则上不得低于序时进度,项目完工结算后,除按有关规定扣质保金外,其余资金应全部支付。对未达到序时进度的旗区,在衔接资金绩效评价中按有关规定扣分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衔接资金数量。   第十三条 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到旗区的衔接资金滞留、执行进度慢、项目6个月以上未按时开工的,市财政可采取收回、调整的方式,用于支持执行进度较快的旗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各旗区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入库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完成立项审批等前期手续;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要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完成能评、环评、用地等前期手续。旗区各行业主管部门须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项目审核入库工作。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五条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且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六条 各旗区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自治区、市级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采购、检查验收、绩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培训考察、扶贫项目资产管护、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管理相关支出。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评价   第十七条 各旗区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快预算执行,对低于资金支出进度规定要求的旗区,市级采取收取、调整方式用于支持资金执行进度快的地区,并进行约谈、通报。   第十八条 强化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衔接资金投入形成的项目资产参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要求,纳入现有制度框架管理。   第十九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衔接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旗区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健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情况的公开机制,在本级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公示当年审批的年度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计划,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会议及告示、手册等形式将本年度衔接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告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衔接资金对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给予的相关补助,要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条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 谁负主责"和权责对等原则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承担绩效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监控和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市财政局适时对衔接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开展抽查复核并强化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旗区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管理、资金报账管理、资金监督管理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同时,《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市农牧局 市林业和草原局 市水利局 市医保局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规发〔2021〕7号)废止。   正文下载: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乡村振兴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族事务委员会 农牧局 水利局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鄂尔多斯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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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08 朗读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关心关爱干部的意见》文件精神,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从预算包干结余中提取的集体福利费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开支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原则   福利费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专项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特殊困难、对本单位职工的慰问、面向全体职工的集体福利和集体福利设施等,严格控制使用范围。福利费在年初部门预算核定的福利费预算总额内控制使用,不得超支;年终结余部分收回本级财政,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二、开支范围   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从预算包干结余中提取的集体福利费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中明确的开支范围基础上,福利费可用于下列开支:   (一)解决本单位职工特殊困难开支,包括:职工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职工或依靠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患病支付医药费困难,以及职工的其他特殊困难。职工特殊困难事项及补助金额由各单位集体决策决定,使用福利费对同一事项只补助一次。   (二)对本单位职工的各类慰问开支,包括:对本单位职工逢年过节、生日、生育、退休、生病住院的慰问,对本单位职工或职工的直系亲属逝世的慰问,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慰问等。逢年过节的年节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使用福利费开支的各类慰问支出标准与《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中工会经费慰问支出标准一致。   (三)面向全体职工的集体福利和集体福利设施开支,包括:本单位购建、购置各种职工文体活动设施或器材开支,对本单位或楼管单位开办食堂等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助,本单位举办或参加业余文体活动时面向全体职工的相关开支,对本单位职工的常规体检开支,购置本单位职工公用的医药用品开支等。   (四)其他必要的集体福利开支,由各单位集体决策决定后使用福利费开支。   三、开支要求   按照“厉行节约、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严格管理”原则,福利费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一)严禁用于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规发放奖金、津补贴,以及任意扩大津补贴的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   (三)不得将福利费挪作与职工集体福利无关的开支;   (四)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经费(包括临时工)的开支;   (五)严禁用于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   四、其他事项   (一)除以单位名义进行住院探望或吊唁慰问可以发放货币补助外,不得直接以货币形式发放福利费;   (二)各单位对本单位福利费的使用管理负责。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新规定,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4日   正文下载: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规范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开支范围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