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鄂尔多斯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绩规发〔2020〕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鄂尔多斯市本级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一般不单独设定,但需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市本级部门(单位)依据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市本级部门(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运用部门全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鄂尔多斯市本级部门(单位)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鄂尔多斯市本级部门(单位)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市财政局和市本级部门(单位)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公开、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条 绩效目标的管理对象是纳入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预算资金。
第六条 绩效目标一经批复,作为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执行项目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绩效目标管理的监督主体,市本级部门(单位)是绩效目标管理的责任主体。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具体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按照财政部门、市本级部门、预算单位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制定市本级绩效目标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和指导市本级部门(单位)编制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目标、批复绩效目标;
(三)建立健全共性绩效指标框架,组织市直部门建立健全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四)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本级部门(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上报等工作;
(二)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审核意见,修改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本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所属单位的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并批复绩效目标;
(三)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并对指标体系进行动态调整、维护更新;
(四)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本级部门所属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管理财政资金的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审核、修改、调整上报工作;
(二)实施完成所承担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
(三)其他职责。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设定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定是指市本级部门(单位)或其所属单位根据部门预算管理、项目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在编制年度预算、申请追加预算、申请转移支付资金时同步填报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十二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市本级部门(单位)设定。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项目支出,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由市本级部门(单位)在该项目纳入项目库或申报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并按要求提交市财政局。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在申报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并按要求提交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要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四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五条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自治区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部门及单位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三)市本级部门中期财政规划;
(四)财政部门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五)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六)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七条 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确定的投资额或预算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方法: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1.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2.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对项目支出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1.对部门(单位)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2.结合部门(单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部门(单位)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部门(单位)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依据部门(单位)总体目标,结合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总结、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设定程序:
(一)预算单位设定绩效目标。申请预算或项目资金的单位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随同本单位预算或项目申请提交主管单位;根据主管单位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逐级上报。
(二)本级部门设定绩效目标。本级部门按要求设定本级支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绩效目标,提交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提交市财政局。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指市财政局或本级部门对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由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同步提交市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室及财政绩效管理科进行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和项目审核的范围和内容,对本级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五)执行度审核。各部门(单位)在鄂尔多斯财政一体化项目前置综合管理平台中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上报;单位是否积极配合审查人员修改完善项目绩效目标;单位是否按照绩效目标审核意见修改完善项目绩效目标。
第二十四条 绩效目标审核程序:
(一)市本级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所属单位。所属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对本级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本级部门。本级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五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与应用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在批复年初部门预算或调整预算、项目资金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
市财政局在批复下达部门预算时,将审核确认的预算内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批复给本级部门。本级部门将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批复给所属预算单位。
第二十六条 绩效目标批复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绩效管理模块中,按部门预算项目目标、专项资金项目目标的调整流程报批。各部门(单位)自行调整的未经市财政局审核备案的绩效目标,不能作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以及绩效评价和绩效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和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结果应用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本级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除涉密内容外,将有关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在门户网站同步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本级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