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政策法规

  •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市本级衔接推进乡...

    鄂财农指〔2024〕100号   相关旗区财政局:   根据年初预...

    2024-03-28 朗读

    鄂财农指〔2024〕100号   相关旗区财政局:   根据年初预算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度市本级衔接资金分配有关事宜的纪要》(〔2024〕14号)文件,现下达2024年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4400万元,分配明细详见附件。请列入2024年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2130505生产发展”中。   各旗区要认真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市本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是中央直达衔接资金的地方配套,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市财政局依托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对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各地要及时录入、分解预算指标,做好资金支出关联操作,客观准确反映资金支出进度。   各旗区收文后,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并按照《鄂尔多斯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农规发〔2022〕6号)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衔接资金,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24年市本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5日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

    内财金规〔2023〕36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

    2023-11-15 朗读

    内财金规〔2023〕36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引导各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融资支持力度,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我们对2020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1月6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融资担保公司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融资的担保能力,加强和规范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21〕20号)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对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贷款提供担保业务可能产生的代偿风险,按照当年新增担保责任金额一定比例给予的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以及按一定比例给予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自治区级担保机构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的专项风险补偿。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风险补偿政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牧业融资担保工作的通知》(内财农〔2020〕62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并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注册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融资担保公司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提供的担保,不包括消费类融资担保业务。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以直接担保合同生效日为判定时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三农三牧”主体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担保机构为农牧户、农村牧区个体工商户、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融资提供的担保,不包括消费类融资担保业务。农牧户、农村牧区个体工商户、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以直接担保合同生效日为判定时点。   (一)农牧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牧场的职工和农村牧区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牧户。农牧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牧业生产经营。   (二)农村牧区个体工商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或者是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经法律或者相关部门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农村牧区住户和虽然没有领取相关证件,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外雇人员在7人以下的农村牧区住户。   (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是指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的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提供总公司相关情况)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以信用中国提供信用信息报告为准。   (二)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三)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第七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申请风险补偿:   (一)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大于等于当年新增融资担保(再担保)总额的80%;   (二)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单户500万元及以下金额占比大于等于当年新增融资担保(再担保)总额的50%。   第八条  同时满足第七条两个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总额按照其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担保(再担保)责任金额的1%进行计算,每家融资担保公司每年风险补偿上限500万元。   满足第七条其中一个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总额按照其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担保(再担保)责任金额的1%进行计算,每家融资担保公司每年风险补偿上限300万元。   融资担保公司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担保(再担保)责任金额为剔除其与再担保公司合作分责部分后实际承担风险责任金额。   第九条  对当年收取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融资担保(再担保)费率1%(含)以下的,按照当年保费收入(不含税金)的10%给予保费补助。融资担保(再担保)费率高于1%的业务不予补助。   第十条  对当年融资担保(再担保)代偿率高于5%(含)的,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均不予奖补。   担保(再担保)代偿率=当年融资担保代偿发生额/当年累计解除的融资担保余额x100%。其中,担保代偿发生额、解除担保金额均按融资担保公司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计算。   第十一条  建立对自治区级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再担保业务专项风险补偿机制。对于自治区级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再担保业务,专项风险补偿资金总额按照自治区级担保机构当年新增再担保责任金额(扣除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险责任部分)的2%进行计算。   再担保业务当年代偿率高于5%(含)的,不予补偿。   再担保业务当年代偿率=当年累计对备案至自治区级担保机构再担保合作业务所对应的原担保业务履行再担保代偿补偿责任金额/当年自治区级融资担保机构累计解除担保责任的原担保业务所承担的责任本金。   自治区级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再担保业务部分不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进行补偿,但在享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保费补助时,扣除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险责任部分对应的责任金额。   第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足额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每存在其中一种情况,核减测算的风险补偿总额的5%。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计提。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于每年7月初对本年度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进行预测,并将预测结果书面报送至注册地所属盟市财政部门。盟市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前汇总辖区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规模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全区预测情况安排预算。   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采取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于下一年度5月31日前,向注册地所属盟市财政部门上报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包括:   (一)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反映当年新增担保额、同比增幅、申请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金额等数据,并对自身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担保公司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指标要求等情况进行说明。   (二)内蒙古自治区xx年度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三)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经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担保业务情况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报告期末新增担保(再担保)额;   2.与报告期末新增担保(再担保)额相对应的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2);   3.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占净资产的倍数。   4.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5.年平均担保费率;   6.年末担保(再担保)代偿率;   7.两项准备金计提方法、基数和金额;   8.绩效自评报告(首次申报无须提供);   9.申请再担保专项风险补偿资金的还需提供:   (1)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合同复印件;   (2)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再担保业务明细表;   (3)当年再担保业务代偿率;   10.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承诺书(附件3)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监管规定,负责对融资担保公司财务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等进行审核,确定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金额和办理资金拨付。   (一)盟市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于每年6月20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政策执行过程中遇有调整的另行发文通知。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自治区财政厅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不申请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   (二)自治区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盟市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指标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财政厅将在10个工作日内与各盟市据实清算。盟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拨付指标文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申请机构。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须将风险补偿用于充实担保赔偿准备金,保费补助计入收入。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部门应当参考财政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建立绩效评价体系(详见附表4-1、4-2、4-3)。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和保费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机构于每年资金申报时将本年度绩效目标值报盟市财政部门审核,盟市财政部门结合上年度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合理确定绩效评价的年度目标值,分支机构的绩效目标值报盟市财政部门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确定。盟市财政部门组织融资担保机构于次年5月31日前进行绩效自评并完成自评报告,逐级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得分对应不同的评价等次:   (一)90分≤评价得分≤100分,评定等次为“优”;   (二)80分≤评价得分<90分,评定等次为“良”;   (三)70分≤评价得分<80分,评定等次为“中”;   (四)60分≤评价得分<70分,评定等次为“低”;   (五)评定得分<60分的,评定等次为“差”。   第二十一条  对当年评定等次为“中”及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可以继续申报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对当年评定等次为“低”、“差”的融资担保机构,自评价结果确定起一年内不得申请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的融资担保公司,应于次年向盟市财政部门报送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盟市财政部门汇总后于第二季度末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对融资担保公司虚报材料、骗取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厅收回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对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原《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内财金〔2020〕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xx年度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申请表---25.xls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xx年度融资担保公司年末担保贷款明细表---26.xls   附件3:承诺书.doc   附件4-1:政府性(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28-30.xls   附件4-2:非政府性(非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31-32.xls   附件4-3:融资担保分支机构绩效评价体系---33-34.xls   正文下载: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组织部关于...

    市委各部、委、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及各人...

    2023-06-20 朗读

    市委各部、委、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内财行规〔2023〕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针对《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7〕2091号)执行中反馈的问题,结合实际进行了补充。   根据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组织部、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8〕165号),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参照自治区本级培训费标准执行。为保持政策执行的延续性,故将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培训费,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部门(单位)要树牢勤俭节约意识,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严控一般性支出,一般性支出原则上只减不增。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内财行规〔2023〕5号)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组织部   2023年3月27日   正文下载: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 内蒙古自治区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制镇生活污水治...

    2023-06-12 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内容包括污水收集设施、处理设施及污泥处置设施等建设或配置。   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确定奖补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第五条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后下达预算,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对盟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绩效目标建议,协同自治区财政厅具体管理奖补资金。   第七条盟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奖补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以及指导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盟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奖补资金分配,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旗县报送的相关材料,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相关因素和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会同盟市财政部门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旗县做好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资金分配及下达   第八条 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按照程序编制奖补资金预算建议,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九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编制奖补资金预算建议时,应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合理可行。   第十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在自治区本级预算批复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分配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下达盟市。   项目单位应加快项目实施,及时拨付资金。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对于结余结转资金,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奖补资金分为三档,按照年度资金总规模的40%、35%和25%三个比例确定分配金额,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全区位列前三名的盟市给予资金支持,以奖代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   第十二条综合评价因素参考各盟市建制镇总数、上年度新增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制镇数量、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地方财政投入情况、获得补助资金项目绩效情况以及日常管理工作情况。综合评价按下列公式计算得出:   盟市得分=100×〔(该盟市上年度新增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制镇数量/全区上年度新增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制镇数量)×25%+(该盟市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各盟市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总和)×25%+(该盟市建制镇总数/全区建制镇总数)×20%+(该盟市地方财政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资金/各盟市地方财政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资金总和)×10%+(该盟市上年度获得补助资金项目绩效评分/各盟市上年度获得补助资金项目绩效评分总和)×10%+(该盟市日常管理工作评分/各盟市日常管理工作评分总和)×10%〕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奖补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预算年度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盟市、旗县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及相关自评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备案;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指标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第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视情况对各地奖补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进行重点抽查。   第十五条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不得用于与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无关的事项。奖补资金的使用要自觉接受和配合人大、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于2023年6月  日起施行。   正文下载:内蒙古自治区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doc   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公布“两优”专项行动事项的公告

      按照《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优化...

    2023-04-27 朗读

      按照《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服务大局提质增效的通知》(鄂党办发电〔2023〕3号)要求,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对内部管理事项、外部事项进行深入梳理优化。现将《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清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实施动态管理。

  • 鄂尔多斯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奖补资金实施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

    2023-02-21 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和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正常管护和安全运行,确保工程长久发挥作用,依据《预算法》、《农田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农建发〔2022〕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农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市级管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奖补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计划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农牧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对管护资金使用进行业务指导和绩效评价;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主体应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做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使用、养护、保管等工作。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奖补资金是指市、旗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管护方面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的维修、养护及设备购置等方面支出,具体包括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渠道及建筑物、排水沟、管道、井房、电力设备、智慧农田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所需要的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等。   第四条 管护内容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内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正常使用需维修、整治的工程建筑物,重点用于因自然损毁的农田建设公益性及基础性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申报。各旗区项目管护主体要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农田灌排、田间道路、电力配套设施等农田基础设施的质量风险隐患、运行现状、管护情况及需要的建后管护资金等,进行全面摸排,建立详细的项目管护维护清单,提出切实可行的管护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维修项目内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预算报告及拟采取的维修管护技术措施、进度安排等,及时上报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由各项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并编制实施方案上报本旗区农牧局、财政局。   第六条 项目实施。旗区农牧局和财政局通过实地踏查、农户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实地核查和经费测算,同意管护资金使用计划后并对实施方案进行批复,由项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损毁工程维修,不允许随意改变或增减工程量。   第七条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由旗区农牧局和财政局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第八条 项目资料归档。苏木乡镇应定期对项目维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具体承担维修工作的施工单位做好资料整编、归档及其他相关工作,并将相关档案资料备案旗区农牧局、财政局。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九条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项目后期管护。各旗区应按照实际管护任务需求,将管护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与市级奖补资金统筹使用,确保管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 各地应创新管护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方式,鼓励嘎查村集体经济将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的耕地,所得收益用于后期管护。   第十一条 市级对各旗区奖补资金,按照“均衡推进,特别奖补”原则,综合考虑各旗区预算安排、建设任务、工程进度、预算执行、管护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财政奖补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旗区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报账申请。由项目实施主体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向旗区农牧局提出报账申请,附施工工程量清单、预算报告、施工合同、施工决算报告、验收报告、绩效评价、维修前、施工中、竣工后视频、图片等相关佐证资料。   第十四条 旗级报账。旗区农牧局审核确认损毁工程维修情况,必要时开展现场审核,审核无误后报账拨付。具体报账方式由各旗区自行确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存在申报资料不齐全,上年度资金使用不规范,发生挪用、截留、挤占等现象,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施工,维修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行为的苏木乡镇,旗区农牧局、财政局有权核减或取消该苏木乡镇管护专项资金,工程维修经费由项目苏木乡镇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旗区农牧局、财政局要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市级管护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瞒报、骗取专项资金和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局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市农牧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旗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各旗区农牧局、财政局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和管护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和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承包、租赁等所得收益解决管护经费,有条件地区可以先行开展工程质量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和推广能够确保项目投资效益长期发挥的运行管护体制机制,确保工程长效良性运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完毕后,各旗区对照设定绩效目标及时地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分别上报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农牧局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正文下载:鄂尔多斯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奖补资金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乡村振兴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

    各旗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

    2022-11-18 朗读

    各旗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 农牧局, 水利局, 林业和草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全面做好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充分发挥鄂尔多斯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作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制定了《鄂尔多斯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乡村振兴局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1月1日   鄂尔多斯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鄂尔多斯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和市级安排的支持各旗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适度增长。各旗区财政部门要比照执行。   第四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少数民族发展、农村牧区饮水安全保障工程等任务进行安排分配。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任务量)、相关人群收入、政策因素、项目储备成熟度、易地搬迁安置区数量、项目实施及预算执行进度、绩效等考核结果等,统筹考虑旗区资金需求并进行综合平衡和调整。各项任务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衔接资金要与全市涉农涉牧资金整合使用,要与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农村牧区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五条 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两个领域: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加强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的动态监测,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助、防贫保险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从就业需要、产业发展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提升安置区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十三五”规划内的易地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自治区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每人每年补助300元。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支持产业发展规划为引领,重点支持具有较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能力强的种养殖业,延伸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和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统筹支持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手工业,并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注重特色优势产业后续培育,支持欠发达地区集中资金发展壮大优势特色农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电商产业、生态产业等(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优先选择农企利益联结紧密型项目。突出发展现代农牧业,加快农牧业全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推动智慧农业和数字乡村建设。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支持推广良种良法和先进生产加工技术,购买技术服务;支持欠发达地区农产品和食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批发市场与区域特色产业精准联接;支持推进产地农产品分级、包装、追溯标准化,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脱贫嘎查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鼓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中央、自治区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执行中央、自治区衔接资金管理规定。市级衔接资金在保障完成全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任务、重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占比2022-2025年分别要达到≥55%、60%、65%、70%。   2.支持实施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乡村产业振兴重点任务;支持建设现代农牧业产业园、科技园和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加快推进农牧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发展"高、精、强、特、优"的现代农牧业,实现传统产业提质增效、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3.抓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根据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布局分类,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嘎查村编制村庄规划,重点支持因地制宜补齐必要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牧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道路、桥梁、村内排供水、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设备)。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牧区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4.支持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项目(衔接资金中少数民族发展方向),包括民族医药产业、民族食品产业、民族文化产业、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等。   第六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本息(不包含对纳入“十三五”规划的易地搬迁贷款给予贴息和对调整规范易地搬迁融资方式后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按规定予以补助)、设立基金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七条 市旗两级在分配市级衔接资金时,对脱贫旗、重点帮扶旗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和示范旗区、苏木乡镇和嘎查村予以倾斜支持。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与其他涉农资金形成合力,实行分类分档支持。杭锦旗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试点工作,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旗区,强化旗区管理主体责任,旗区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自治区衔接资金和35%的市级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嘎查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以及旗区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研究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委、农牧、水利、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落实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公告公示制度、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自治区下达的衔接资金后第一时间通知市直相关部门,市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按审定分配方案下达衔接资金。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衔接资金后,应于10日内下达旗区;市级在收到自治区衔接资金后,应于30日内下达旗区;旗区在收到上级衔接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单位)和苏木乡镇。由于行业部门未按期提出分配意见的,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于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按照中央、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根据职责分工,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市级衔接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审定后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市旗两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各行业部门加强对财政衔接资金支出情况的调度分析,定期上报资金安排和支出情况。资金支出进度原则上不得低于序时进度,项目完工结算后,除按有关规定扣质保金外,其余资金应全部支付。对未达到序时进度的旗区,在衔接资金绩效评价中按有关规定扣分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衔接资金数量。   第十三条 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到旗区的衔接资金滞留、执行进度慢、项目6个月以上未按时开工的,市财政可采取收回、调整的方式,用于支持执行进度较快的旗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各旗区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入库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完成立项审批等前期手续;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要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完成能评、环评、用地等前期手续。旗区各行业主管部门须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项目审核入库工作。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五条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且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六条 各旗区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自治区、市级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采购、检查验收、绩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培训考察、扶贫项目资产管护、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管理相关支出。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评价   第十七条 各旗区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快预算执行,对低于资金支出进度规定要求的旗区,市级采取收取、调整方式用于支持资金执行进度快的地区,并进行约谈、通报。   第十八条 强化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衔接资金投入形成的项目资产参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要求,纳入现有制度框架管理。   第十九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衔接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旗区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健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情况的公开机制,在本级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公示当年审批的年度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计划,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会议及告示、手册等形式将本年度衔接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告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衔接资金对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给予的相关补助,要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条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 谁负主责"和权责对等原则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承担绩效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监控和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市财政局适时对衔接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开展抽查复核并强化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旗区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管理、资金报账管理、资金监督管理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同时,《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市农牧局 市林业和草原局 市水利局 市医保局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规发〔2021〕7号)废止。   正文下载: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乡村振兴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族事务委员会 农牧局 水利局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鄂尔多斯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存...

    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存量资金管理...

    2022-05-12 朗读

    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对标先进、追赶超越”目标要求和市本级实际,我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请按要求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0日   正文下载: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内财预〔2021〕270 号)等规定,结合“对标先进、追赶超越”目标要求和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为主要目标,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政存量资金管理遵循“摸清存量、分类处理;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多管齐下、惩防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 存量资金确认、收回和使用   第五条 财政存量资金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等。   (一)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批复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市本级财政的结转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清理,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按规定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统筹安排使用。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批复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市本级财政的结转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清理,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不得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   (三)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结转两年以上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以及结转一年以上的市本级资金(科研项目除外),由市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时,要充分考虑预算单位实际需求,有效提高预算单位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积极性,对于预算单位收回资金需要在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市本级项目质保金或未完成的政府采购的财政存量资金项目,需设定实施期限,报市财政审核后重新申请拨回资金,若在规定期限内资金还未有效使用的,收回后不再安排。同时,该资金年终不得结转,坚决杜绝形成“二次沉淀”。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行政事业单位除财政拨款、财政专户管理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规定资金外的政府性资金,其结转结余资金比照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结余和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由市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六条 存量资金收回方式。资金在预算单位财政零余额账户的,由市财政局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统一收回,资金在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由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申报确认后,交还市财政国库。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尚未分配到预算单位和旗区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市财政交回自治区财政;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市财政商项目主管部门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已分配到预算单位的结余资金,由市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收回或用途调整有关情况应及时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存量资金收缴时限。财政存量资金收回分项目类资金和基本支出类资金。项目类资金从财政指标下达预算单位年度算起,12月31日为终点计算一个结转年度,项目完工的结余资金和项目未完工并结转两个年度的资金,收回统筹使用。基本支出类资金从财政指标下达预算单位之日起,12月31日形成结余的,收回统筹使用。市财政根据年度中结余结转资金情况,分别在6月和12月对各预算单位财政存量资金进行收回。   第三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八条 预算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结清往来款项,确保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真实反映。   第九条 市财政局收回结转结余资金时,其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收回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其它应付款”科目。   (二)安排使用时,按原预算科目支出的,借记“其它应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三)安排使用时,调整支出科目的,应按原结转预算科目做冲销处理,借记“其它应付款”,贷记“一般预算本级支出”等科目,同时按实际支出预算科目作列支账务处理,借记“一般预算本级支出”等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第十条 预算单位交回结转结余资金,其会计核算账务处理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切实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率。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对市本级预算安排项目,年度内无法形成支出的资金,应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申请退还市财政。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要加快预算批复和转移支付下达进度,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同时,要加大跟踪督促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支出进度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力的要及时通报,对存量资金较大的预算单位,安排下年预算资金时作为核减因素予以考虑。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专项检查,重点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该用未用、是否按要求统筹用于规定领域、隐瞒存量资金等问题,促进存量资金尽快落实到项目和发挥效益。对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落实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政策解读链接:   《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

    2022-02-11 朗读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0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0〕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交通运输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部署和我市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科学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划分模式,促进我市各级人民政府更好履职尽责,为不断提高我市公共交通服务供给效率、加快构建我市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的根本宗旨,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好各级人民政府在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责任,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体现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在自治区授权范围内,根据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合理确定市与旗区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由市级负责,市内跨旗区的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由市与旗区共同负责,旗区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由当地政府负责。   ——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发展规律和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交通发展实际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不适应新形势和不清晰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对改革条件尚不成熟的事项逐步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   本方案主要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的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市级财政事权   1.公路   受益范围为全市性及跨旗区的重大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由市级负责。   (1)普通国道。国省干线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及具体组织实施由市级负责。市级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除中央和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分重大项目由市(含市属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2)地方高速公路。市(含市属企业)承担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及具体组织实施,承担除自治区出资以外的其余支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分重大项目由市(含市属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3)普通省道。市承担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及具体组织实施,并承担除自治区出资以外的其余支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分重大项目由市(含市属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4)农村公路。市级承担农村公路总体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市人民政府在争取落实上级补助的基础上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建设、养护资金支持。   2.水路   跨旗区航道。市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3.邮政   (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市级承担全市性邮政业安全监管支撑体系、保障寄递安全和应急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市级承担市邮政业安全中心及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经费的支出责任。   (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市级承担全市性其他邮政公共服务的规划编制、项目后评价等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包括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快递进村”、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和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市快递电商合作示范园区建设、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完善市、旗区、苏木乡村四级邮政快递物流体系建设保障机制等事项。   4.综合交通   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根据中央专项规划,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自治区和盟市共同实施。市级承担除中央和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此外,全市性的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履职能力建设,由市级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履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转化以及重大专项工作;政策法规、发展战略、规划、标准制定;行业监管、工程质量监督;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二)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   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按照行政等级由市与旗区分级负责。由地方道路升等为国省干线的公路,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在未进行升级改造前仍维持原管养关系不变。   (1)普通国道。市与旗区共同承担除自治区负责部分以外普通国道建设的组织实施。市与旗区共同承担普通国道建设过程中除中央和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如征地拆迁等)。   (2)地方高速公路。市与旗区共同承担除自治区负责部分以外地方高速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市与旗区共同承担地方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除中央和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如征地拆迁等)。   (3)普通省道。市与旗区共同承担除自治区负责部分以外普通省道建设的组织实施。市与旗区共同承担普通省道建设过程中除中央和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如征地拆迁等)。   (4)农村公路。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自治区承担25%、市级承担25%、旗区承担50%。   (5)市、旗区各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市级承担除自治区负责部分以外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市和旗区共同承担除中央和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6)道路运输站场。市级承担除自治区负责部分以外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旗区负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组织实施。市和旗区共同承担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7)道路运输管理。市级承担除自治区负责部分以外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组织协调职责,旗区负责具体事项的组织实施。市和旗区共同承担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水路   (1)水运绿色发展。市级根据自治区规划,承担除自治区负责部分以外的相应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旗区实施。市和旗区共同承担除中央和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管理水域的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防治。市级承担自治区管理水域除自治区负责部分以外的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旗区实施。市和旗区共同承担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3)管理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东胜区、康巴什区由市级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其他各旗承担辖区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与旗区按照管辖范围,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3.铁路   (1)干线铁路。市与旗区共同承担除中央(含中央企业)和自治区负责部分以外的干线铁路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市和旗区共同承担除中央(含中央企业)和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城际铁路。市与旗区共同承担除自治区负责部分以外的城际铁路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市和旗区共同承担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3)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项目,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市和旗区按决策层级实施或委托自治区内铁路局实施。市和旗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属于地方政府负责的,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它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由市级统筹,各旗区具体负责。市和旗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民航   (1)运输机场和公共航空运输航线。市和旗区共同承担运输机场建设、维护、运营,以及除自治区负责部分以外的公共航空运输航线等具体执行事项。市和旗区共同承担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旗区具体承担通用机场建设、维护、运营和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等通用航空作业项目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市和旗区共同承担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5.邮政   (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市与旗区共同承担除自治区负责部分以外的职责及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2)其他其它邮政公共服务。市与旗区共同承担除自治区负责部分以外的职责及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6.综合交通   (1)运输结构调整。市级承担全市运输结构调整方案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市和旗区共同实施。市(含市属企业)和旗区共同承担除中央、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综合交通应急保障。市和旗区共同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市和旗区共同承担除中央、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3)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市和旗区共同承担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市和旗区共同承担除中央、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三)旗区财政事权   1.公路   农村公路。旗区承担农村公路专项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农村公路由旗区承担支出责任,除自治区补助资金外,市财政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建设、养护资金支持。   2.水路   (1)其它内河航道。市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旗区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旗区承担支出责任。   (2)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市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旗区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旗区承担支出责任。   3.邮政   (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旗区负责落实辖区内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属地责任,并承担具体执行事项。旗区承担除自治区和市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其它邮政公共服务。旗区承担辖区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快递分拨中心建设、“快递进村”、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和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完善市、旗区、苏木乡村四级邮政快递物流体系建设保障机制等相应职责,负责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4.综合交通   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旗区承担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承担建设、维护(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由旗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和市级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建设资金支持。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旗区履职能力建设,由旗区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履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转化以及重大专项工作;政策法规、发展战略、规划、标准制定;行业监管、工程质量监督;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   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本方案明确的各项改革任务和举措。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   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旗区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各旗区人民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旗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各旗区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期间,市级综合考虑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和各地财力水平,特别是财力水平偏低旗区,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统筹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   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交通运输领域重大改革有机衔接、统筹推进、良性互动、务求实效。根据国家、自治区交通运输改革进度和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情况,适时健全完善、动态调整市与旗区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   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改革精神,在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推动完善相关法规、规章,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正文下载: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

    2022-02-11 朗读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0号)精神,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现就生态环境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生态环境领域市和旗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坚决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推进美丽鄂尔多斯市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搭建完备事权框架,明晰各级权责划分。坚持落实中央、自治区要求和立足鄂尔多斯市实际相结合,遵循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框架,全面梳理细化,形成覆盖全面、层级明晰的事权框架。坚持稳中求进与改革创新相结合,尊重历史沿革,注重与现行体制衔接,对现行划分较科学合理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暂时延续现行划分,保持全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和财力格局总体稳定。   2、加强全市统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强化重大事项全市统筹,提高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效率,强化市级对涉及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布局的重大生态环境领域事项统筹责任,减轻基层支出压力,把握创新发展理念,加强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础上,加快推动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发挥旗区管理优势,形成协同合力。在充分考虑旗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旗区生态环境领域各类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到权、责、利统一,更好提升旗区人民政府的职能和行政效率,确保财政可持续发展。充分调动旗区积极性,合力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1.将全市生态环境规划、全市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工作方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发展政策制定,确认为全市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将旗区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旗区财政事权,由旗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1.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生态环境监测及能力建设等事项,以及全市性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将全市国控、区控、市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运行基础条件保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3.将旗区专项调查监测等其他监测工作确认为旗区财政事权,由旗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1.将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全市的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低碳试点示范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市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市级权限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基础研究、核算复算及能力建设,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市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将旗区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低碳试点示范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建设和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生态环境普查、统计和温室气体减排核算核查及项目管理的地方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地方生态保护修复,旗区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旗区环境信息发布,确认为旗区财政事权,由旗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1.在自治区和盟市财政事权划分基础上,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呼包鄂巴、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等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黄河、乌兰木伦河、都斯兔河、龙王沟、皇甫川、孤山川、黑岱沟等重点湖泊流城、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旗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其他旗区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确认为旗区财政事权,由旗区承担支出责任。   3.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确认为旗区财政事权,由旗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市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旗区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注重统筹协调。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合理划分市以下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注重统筹兼顾和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高质量、有节奏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范运行。   (四)协同推进改革。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生态环境领域现有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要强化顶层设计,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解读: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