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26〕1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
内政办发〔2026〕1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十条举措(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6年5月7日 (本文有删减) 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十条举措(2026年)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实施方案,推动自贸金融增长10%以上。探索跨境算力服务结算模式,促进中蒙跨境移动支付互联互通。探索开发涉外商业医疗保险产品。(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商务厅、地方金融管理局,各金融机构) 二、加大重点产业支持力度。增加农牧业领域金融供给,全区农畜贷授信超百亿元。开展沙戈荒大基地千亿授信行动,能源类企业新增授信不低于500亿元。增强对稀土产业集群的金融服务能力,稀土类企业融资增长10%。(责任单位:包头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各金融机构) 三、推动金融机构年内新增科技贷款800亿元,创新科技金融产品,优化扩大科技型企业研发、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等保险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 四、支持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全年累计发行规模500亿元。充分运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资产支持证券(ABS)等工具,推动1个以上项目上市。鼓励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管理局) 五、推动金融机构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运用500亿元再贷款资金,其中,民营企业再贷款90亿元、外贸再贷款再贴现30亿元,加大对民营企业、支农支小、外贸、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服务消费与养老、数据、算力等领域的信贷投放力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各金融机构) 六、实施大宗商品信用证百亿计划,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出台差异化授信政策,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大宗商品企业专项授信超100亿元。(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自治区商务厅、地方金融管理局,各金融机构) 七、推动全区政府引导基金总规模达到50亿元。设立科技创新投资子基金,总规模不低于10亿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八、加力推进企业上市“天骏计划”,持续开展资本市场服务月活动,实现年内新增上市企业1至2家、辅导备案企业扩容至10家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内蒙古证监局) 九、提升农业保险精准理赔覆盖面,将理赔指标纳入保险机构绩效考评体系。建立大灾理赔绿色通道,提高农业保险理赔效率,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责任单位:内蒙古金融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各保险机构) 十、按照应贷尽贷原则,加大财政金融协同支持清欠工作力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管理局,各金融机构) 政策解读: 《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十条举措(2026年)》政策解读
内财购〔2025〕753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
内财购〔2025〕753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购规〔2021〕16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7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采购活动,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电子卖场向提供商品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下简称供应商)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框架协议未实施完成前)或集中采购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卖场是指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通过实施竞价、网上询价、电子反拍、网上直购等简易采购程序。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全区电子卖场统一建设和监督,按照“共建、共用、共享、共管”的原则,各盟市、旗县与自治区本级共同使用,不再另行建设。自治区财政厅指导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加强电子卖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本地区电子卖场的日常运营管理,负有协调处理电子卖场争议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对入驻供应商和上架商品按照“谁征集、谁复核、谁负责、谁管理”原则,实行属地管理。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相关机构负责电子卖场运营管理工作。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级电子卖场的日常运营管理,制定全区统一的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商品发布及管理规范等相关制度,建立电子卖场商品库和价格动态监测机制,指导盟市、旗县电子卖场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六条 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竞争有序、诚实信用、开放共享和便捷高效的原则,应当有利于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进入电子卖场的商品应符合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等要求。 第七条 电子卖场品目目录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征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经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制定,同意后施行,集中采购目录外的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征集,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采购人管理 第八条 采购人是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的主体,应建立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的管理机制并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采购需求制定、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采购人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着“公正廉洁、诚实信用”的原则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节能环保等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公务用车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电子卖场品目范围及限额标准、采购程序和规则,不得无故不确认采购结果、不签订合同、不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厉行节约,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四)严格遵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五)按照电子卖场采购订单或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处理与供应商发生的纠纷; (六)应履行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三章 供应商管理 第十条 电子卖场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之条件,包括电商、经销商、服务供应商等。 第十一条 供应商入驻实行诚信信用管理,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驻电子卖场,严重失信企业禁止入驻电子卖场。 第十二条 电子卖场供应商入驻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实行公开征集。征集公告和结果公告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发布,征集公告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0日,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自治区、盟市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供应商征集和入驻管理,其中电商由自治区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统一征集,全区共用。 第十三条 电子卖场供应商实行“一地征集、全区共享”,已入驻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可自主设定服务区域。 第十四条 电子卖场供应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有效材料、做出诚信交易和服从监督管理的承诺,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电子卖场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及交易规则,严格按照采购人发出的采购公告要求,作出全部实质性响应及合理报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报价即视同承诺可向采购人提供完全符合技术参数和服务标准的商品; (三)及时确认电子卖场订单、签订采购合同,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供的商品必须与订单或合同内容保持一致,并提供符合税务部门相关规定的正规发票; (四)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卖场管理工作,包括商品信息维护、订单确认、成交结果确认,以及商品咨询、售后服务等; (五)企业名称等信息变更后,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向已申请入驻地区的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备案; (六)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公众对交易及履约行为的监督; (七)对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八)遵守电子卖场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电子卖场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严重违规的供应商,直接取消入驻资格,凡被取消入驻资格的供应商实行“一地取消,全区清退”机制。 第四章 商品管理 第十六条 商品管理包括商品录入管理、基础信息管理、上下架管理、服务管理、价格监测管理等。 第十七条 商品的基础信息管理、上下架复核管理、价格监测管理等原则上由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对违反电子卖场相关规则、条款等商品进行下架等处理。商品的录入、上下架申请、商品服务等由入驻电子卖场供应商负责。 第十八条 电子卖场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三包”及相关产业规定; (二)商品来源渠道合法,保证原厂原装、全新正品,且不存在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供应商不得发布有任何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上传任何带有贬损或损害性特征的内容; (三)提供的商品信息应全面、真实、准确、可靠,商品质量、配置、服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不得在电子卖场重复发布同品牌、同型号的商品; (四)提供的商品型号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保持一致,不得销售针对政府采购的特供商品,上架商品必须保证货源充足,已停产型号或缺货的商品应及时下架。属于节能环保、进口等商品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按照电子卖场品目分类上架商品,不得上架电子卖场品目目录范围外商品,不得混淆品目上架商品; (六)对于超出标准范畴的个性化选配件或服务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商品安装调试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由采购人自行选购。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支付; (七)经销商上架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其厂商官方网站同期对外公布的价格;电商上架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其自有电商平台同期销售价格及国内主流的大型网购商城、门店商场的含税平均价; (八)电商销售的商品应当是自有电商平台在售的自营商品; (九)商品技术参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 (十)销售的商品不得转包、分包。 第十九条 电子卖场中的商品价格实行动态监测。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对电子卖场商品价格进行管理并定期公开价格监测结果。 第二十条 当商品出现下列情形的,由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系统强制下架该商品或暂停供应商电子卖场交易直至供应商按照要求整改完成后恢复电子卖场交易: (一)某一型号商品连续12个月销售为0的; (二)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未正确上架至相应品目的; (四)价格畸高畸低的; (五)应当下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商品管理制度,由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对电子卖场商品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子卖场与政府采购云平台各子系统间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协同,完成从电子卖场采购计划备案书下达、商品上架、商品选购、线上报价、确认订单到合同签订、履约评价等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子卖场支持网上直购、竞价、网上询价、电子反拍等交易方式,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预算金额和采购需求自行选择交易方式。 (一)网上直购是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提高绩效等要求由采购人依据产品价格、质量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供应商中网上直购; (二)竞价是由采购人在电子卖场中必须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定向选取或采用全网公开的两种竞价方式发起线上电子化交易活动,通过最低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交易方式。适用于电子卖场的服务和工程政府采购品目; (三)网上询价是根据电子卖场中已上架的货物类商品无法满足采购人特定需求的,采购人在电子卖场中公开发起线上电子化交易活动,通过最低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交易方式。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未实行框架协议的货物类品目; (四)电子反拍是采购人通过选择已上架的货物类商品采用全网公开反向竞价的方式开展采购活动。适用于纳入电子卖场的货物类政府采购品目; 第二十四条 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和成交原则。 (一)网上直购。采购人选择供应商上架的商品直接下单订购,供应商在电子卖场中线上确认订单后,该供应商即为成交供应商; (二)竞价。采购人在电子卖场中公开发起线上电子化交易活动,竞价结束后以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中报价最低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三)网上询价。电子卖场中已上架的货物类商品无法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的,采购人在电子卖场中公开发起线上电子化交易活动,询价结束后以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中报价最低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四)电子反拍。适用于电子卖场中通过“电子反拍”功能开展的货物类采购。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后,选择某款商品发布反拍公告,反拍时间截止后,采购人与出价最低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供应商根据签订的采购合同履行供货; (五)供应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订单或成交结果。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进行订单或结果确认的,对于网上直购的采购项目,电子卖场将自动取消订单;对于竞价、网上询价等项目,电子卖场将自动顺延第二名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由第二名进行成交结果确认。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开展采购活动,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商品,应先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采购监督管理子系统中备案电子卖场采购计划。在电子卖场创建订单或发起项目时,需关联已备案的电子卖场采购计划;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商品,无需关联电子卖场采购计划。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和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异常交易、交易纠纷,由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处理和调解;已签订合同涉及合同履行的,按照《民法典》等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合同和履约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确认采购订单后,应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商品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及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十条 供应商交付货物、服务期满,或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后,采购人应按照订单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及时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货物、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电子卖场入驻承诺书、合同约定、服务承诺以及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商品更换、退货、维修等售后服务。出现售后服务投诉纠纷时,应在服务承诺及合同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 第七章 诚信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电子卖场采购活动遵循已建成的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全区统一的政府采购诚信管理体系,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按照公共信用管理和有关规定,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在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恶意拆分项目的; (二)恶意串通的;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 (四)向电子卖场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终止采购项目或订单的;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七)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 (八)项目成交后采购人未选实质性响应排名第一的供应商;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电子卖场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后,暂停其电子卖场交易权限3个月并予以公示,同时记入供应商诚信库: (一)混淆品目分类上架商品,商品信息严重缺失、失真,商品描述与实际不符的; (二)商品配置参数、市场价格、服务标准等发生变化未及时更新、停售或缺货、无货商品未及时下架的; (三)电商上架非自营商品、经销商提供非厂商制造商品,上架拆改配特供商品或非主流商品的; (四)无正当理由5个工作日内不进行订单或成交结果确认的; (五)供应商名称等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的; (六)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处理争议时,未按照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记录、成交合同等证明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电子卖场商品上下架和交易原则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电子卖场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后,暂停其电子卖场交易权限6个月并予以公示,同时记入供应商诚信库: (一)确认订单后,因自身原因未及时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二)未在承诺的期限内及时供货或提供服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随意取消采购人订单,被采购人投诉的; (四)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五)未按采购需求响应的;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与订单信息、验收单或采购合同不一致的; (六)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或服务的; (七)提供货物、服务过程中超出标准或约定进行收费,被采购人投诉的; (八)采购人有正当理由提起项目终止的,供应商未在30日配合,由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后,视具体情况强制终止该项目采购; (九)不积极配合采购人或运营管理机构办理质疑、投诉、举报的,不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和运营管理机构对成交商品开展追踪溯源工作的; (十)其他违反入驻协议约定和履约承诺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电子卖场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后,终止入驻协议并予以公示,同时记入供应商诚信库: (一)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销售来源不明、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商品或提供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电子卖场入驻或采购项目成交的; (四)合同转包、分包的; (五)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六)拒不纠正违规、违约行为的; (七)向电子卖场运行维护或技术支持服务单位、采购人、运营管理机构的有关人员行贿或输送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利用非法手段攻击入侵电子卖场,篡改数据或者交易记录的; (九)不再具备相应行业有效的生产服务资格条件或入驻协议有效期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出现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形的; (十)在电子卖场中连续两年销售业绩为0的; (十一)不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暂停电子卖场交易期满后,如需恢复交易,应当向做出暂停措施的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申请恢复电子卖场交易资格;供应商被终止入驻协议的,将直接取消其入驻资格,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待符合入驻条件后可再次入驻电子卖场。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参与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电子卖场采购当事人、社会公众可对供应商及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及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或举报,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诚信管理、大数据技术应用等手段对各类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处理信息进行归集,定期将违规行为整理汇总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多维度加强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图解: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鄂财会发〔2026〕9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旗区(园区...
鄂财会发〔2026〕9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旗区(园区)财政局: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财会〔2025〕24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25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6〕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26〕124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全市2025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和内控报告编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加强编报工作统筹。内部控制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关键保障。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控评价和内控报告编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分设内控报告和内控评价牵头部门(岗位),建立完善横向、纵向协作机制,认真组织所属部门(单位)开展业务培训,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统筹做好2025年内控评价和内控报告编报工作。 (二)科学开展内控评价。按照财政部要求,盟市及以上部门(单位)要全面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旗县及以下基层单位可暂不开展,但须编报内部控制报告。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内控评价基本指标(详见附件1)、部门内控评价基本指标(详见附件2)和补充指标,以能够反映内部控制真实情况的相关材料为支撑,对本单位、本部门内控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科学客观评价,形成单位、部门内控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并提交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复核。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应在内蒙古财政厅统一报表(内部控制管理)平台(https://202.99.230.234:19797/)对所属单位(下级部门)提交的内控评价报告进行复核并下发复核意见。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复核意见补充完善整改情况,形成最终的内控评价报告及复核意见。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在内控评价基本指标基础上设置补充指标,是否设置单独内部控制评价补充指标是财政部门内控审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认真编报内控报告。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结合2025年度内部控制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在填报平台中及时准确填报相关内容,由系统根据填报内容自动生成单位、部门、地区内控报告(详见附件3、4、5),内控评价报告及复核意见作为内控报告附件一并报送。内控报告应当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再报送。市直部门(单位)应当于2026年3月27日前完成本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汇总,形成部门汇总内部控制报告,并将加盖公章的报告封面扫描件上传至填报平台。部门汇总内部控制报告应当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各旗区财政部门应当于2026年3月30日前完成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地区汇总内部控制报告及同级部门汇总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在填报平台中上传地区汇总内部控制报告的可编辑版本及加盖公章的封面扫描件。地区汇总内部控制报告应当由财政局主要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四)提升报告审核质效。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内控报告审核工作,不断提升报告质量,内控报告要规范、完整,评价结果要客观、准确,佐证材料要真实、相关。各级汇总单位应当参照审核指南,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审核,并在内部控制报告中全面反映审核情况。未经审核的内部控制报告不得上报。鼓励采用信息化、智能化工具提升审核效率与质量,通过大模型审核等技术手段对单位报告及其佐证材料进行多维度检查,增强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旗区(园区)抽取不低于25%的所属单位,对其内部控制建设情况、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发现的问题督导落实整改情况,必要时可按规定借助外部专家力量参与相关工作。 (五)强化内控结果应用。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针对内部控制评价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不断完善内控体系。加强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改进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的依据,作为年度考核、监督问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鼓励将评价结果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内部公开,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 二、编报要求 (一)编报路径。2025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采取网络版方式报送,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于2026年2月25日后通过互联网使用IE、Firefox(火狐)、360、Google(谷歌)等主流浏览器登录内蒙古财政厅统一报表(内部控制管理)平台(https://202.99.230.234:19797/)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 (二)登录用户。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评价用户名规则为:NKPJ@+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第9-17位,内控报告用户名规则为:NKBG@+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第9-17位,首次登录使用系统初始密码,登录后务必先修改密码再进行业务操作,后期如需重置密码请联系主管部门。 (三)单位调整。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应严格按照本年度系统预置的内控报告树形结构,以“统一部署、分级负责、逐级汇总、单向报送”的方式开展编报工作。确因机构调整造成单位树形结构变化的,各旗区财政局汇总后由市财政局向财政厅报备作统一修改。 三、其他事项 (一)编报资料。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从自治区财政厅网站(https://czt.nmg.gov.cn/)“会计信息”专栏查阅编报指南、审核指南、问题解答、讲解视频等资料。 (二)现场检查。按照财政厅要求,市财政局从3月中下旬开始根据各部门(单位)、各旗区上报情况抽取一定比例的单位,对内部控制评价和内控报告编报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三)保密规定。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填报的内控报告及佐证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脱敏脱密处理,严禁报送涉密信息。确实不宜通过网络方式填报的部门和单位,可通过单机版软件填报。单机版软件由市财政局向财政厅会计处联系获取。采用单机版报送的部门应当将汇总内部控制报告的可编辑版本、加盖公章的封面扫描件,以及从单机版填报软件导出的JIO格式数据文件报送财政局会计科。 咨询服务电话:0477-8581644、8581657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6年2月25日
鄂金办发〔2022〕39号 各旗区金融办、金融发展(服务)中...
鄂金办发〔2022〕39号 各旗区金融办、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引导企业聚焦主业,依法合规经营,持续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内金监发〔2021〕73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日常监管力度 (一)明确监管责任。各旗区应当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从严从紧压实监管责任,依法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政务服务等监管工作,切实把好行业准入关,加强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等准入要素的穿透审查;加强非现场监管数据核查,充分运用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服务平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从报表完整性、逻辑关系、异动情况等方面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进行审核;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通过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及时对涉嫌违法和重大违规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约谈警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确保全年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 (二)持续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各旗区要充分运用监管评级结果,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对评级为C类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对其变更、年审、主要股东参与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或跨地区营业部申请开展业务采取更严格的监管。 (三)净化行业环境。对被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示为“空壳”“失联”的小额贷款公司,各旗区要积极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同时,协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新发现的“空壳”“失联”小额贷款公司,各旗区应当及时申报,提出初审意见。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四)加强企业退出后的管理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取消业务经营资格后,各旗区应当督促其及时办理以下事项: 1.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复,对取消经营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各旗区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变更机构名称、经营范围或履行注销手续。变更为其他普通公司的,变更后机构名称中不得出现“小额贷款”字样,且营业范围中不得包含小额贷款业务等须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经营资格。 3.小额贷款公司取消经营资格后,不得继续使用“内蒙古小额信贷”行业统一标识,应及时完成经营场所相关标识、名称的清理及更名工作。 4.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属地旗县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监督。 (五)严格审批时限。各旗区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审核政务服务事项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含补正时间)。 二、工作要求 (一)确定主监管人员。各旗区要结合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合理配置监管力量,明确本单位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负责人和主监管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人员要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定期通过业务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监测分析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实现现场检查全覆盖。 (二)加强沟通协作。各旗区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沟通对接,了解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股东涉案涉诉情况,综合研判分析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合法合规经营;加大与当地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全方位掌握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状况,协同处置违法违规企业。 (三)加强行业培训。各旗区要做好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培训工作,及时做好文件精神传达,政策法规培训教育,指导小额贷款公司专注小额、分散主业,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2年7月22日
鄂财绩发〔2025〕96号 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 根...
鄂财绩发〔2025〕96号 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内财绩效〔2024〕1692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我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2日 政策解读: 《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政策解读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旗区财政局: 为深刻把握金融工...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旗区财政局: 为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强化正面激励,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营造非法集资“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内政办发〔2023〕1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内金管发〔2024〕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4日 政策解读: 鄂尔多斯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相关旗区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202...
相关旗区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2025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内财农〔2025〕174号)文件,现下达你旗区2025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二批)。收入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313农林水”科目,支出列“21305”相应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2〕4号)《鄂尔多斯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农规发〔202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安排使用资金。 二、突出衔接资金支持重点。请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自治区财政厅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内财农〔2022〕379号)等要求,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补上其他短板弱项,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三、认真落实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有关要求。此次下达的自治区财政衔接资金为直达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相关旗区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自治区衔接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附件:2025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5年3月12日
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
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鄂尔多斯市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和水平,我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5年1月6日 政策解读: 《鄂尔多斯市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鄂财农指〔2025〕80号 相关旗区财政局: 根据《内蒙...
鄂财农指〔2025〕80号 相关旗区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农〔2024〕1824号)和《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关于2025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意见的函》(鄂水函〔2025〕9号),现下达你旗区2025 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收入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313农林水”科目,支出列“213050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2〕4号)《鄂尔多斯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农规发〔202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分解下达等工作。收到此指标发文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下达预算的完整流程。 二、认真落实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有关要求。此次下达的自治区财政衔接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地方对应安排,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相关旗区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自治区衔接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附件:1.2025年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5年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5年1月27日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财预发〔2025〕4号 市本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预算评审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预〔2024〕25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5年1月7日 政策解读: 《鄂尔多斯市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